訴訟時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需要什么證據)
訴訟時效抗辯是什么意思舉例說明
是針對請求權是否過了訴訟時效而主張的。
【法律分析】
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提起訴訟時效抗辯,通俗地講,意思是原告訴訟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應當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原告敗訴。訴訟時效,是法律保護的有效時段。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起訴的,法院就不再保護。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限制。新規定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抗辯是什么意思
訴訟時效抗辯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已經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情況。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訴訟時效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于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意見有哪些?
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意見主要應當圍繞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效力而定。抗辯事由是被訴請承擔民事責任的當事人在承認加害事實的情況下,據以主張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實。可分為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兩類。前者如免責事由、時效屆滿事實等;后者如不可抗力事實、不具備因果關系的事實、受害人過錯的事實等。特征:(1)須是積極的事實,即證明某種客觀情況存在的事實,單純的否認性事實不能作為抗辯事由;(2)須具有對抗性,足以導致對方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單純請求諒解的事實也不能成為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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