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筆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適用行政監察法和本條例。
行政監察法第二條所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第三條 監察機關建立舉報保密制度,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身份或者將舉報材料、舉報人情況透露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
監察機關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給予獎勵。獎勵的條件、標準,由監察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第四條 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聘請特邀監察員。聘請特邀監察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監察機關規定。第五條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第六條 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并由派出它的監察機關實行統一管理。
在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中,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向駐在部門的下屬行政機構再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第七條 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被監察的部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復核決定的申訴;
(五)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監察決定的申訴;
(六)督促被監察的部門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規章制度;
(七)辦理派出它的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行使與派出它的監察機關相同的權限。但是,地方各級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以及在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中派出的監察機構向駐在部門的下屬行政機構再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行使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權限,需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或者派出它的監察機構批準。第九條 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履行職責,適用與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相同的程序。第三章 監察機關的權限第十條 監察機關為履行職責,有權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全面、如實地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第十一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暫予扣留、封存能夠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暫予扣留、封存時應當向文件、資料、財務賬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監察通知書,對暫予扣留、封存的材料開列清單,并由各方當事人當場核對、簽字。
對暫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監察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毀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第十二條 對下列與案件有關的財物,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妥善保管,不得毀損、變賣、轉移:
(一)可以證明案件情況的財物;
(二)涉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
(三)變賣、轉移給他人有可能影響案件調查處理的財物。
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準,可以暫予扣留與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有關的財物。
監察機關采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出具監察通知書,對有關財物開列清單,并由各方當事人當場核對、簽字。第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措施,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準。
經調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的被監察人員涉嫌犯罪的,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十四條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稱“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是指有關機關根據監察機關的建議,暫時停止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的職務活動。
監察機關建議暫停執行職務的情形包括:
(一)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繼續執行職務將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利用職權阻撓、干擾、破壞案件調查,或者威脅、利誘、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證人、辦案人員的。
監察機關建議暫停執行職務,應當制作監察通知書,并送達有關機關。有關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執行職務的決定。
對經調查核實不存在違反行政紀律事實或者不需要給予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人員,監察機關應當在撤銷案件或者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后3日內書面通知有關機關解除暫停執行職務的措施,并在有關范圍內宣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什么的義務
(二)告知被訊問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三)訊問被訊問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無罪的辯解,應當允許其連貫陳述。?
調查人員的提問應當與調查的案件相關。被訊問人對調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調查人員對被訊問人的辯解,應當如實記錄,認真查核。?
訊問時,應當告知被訊問人將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告知情況應當在錄音錄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筆錄中記明。?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要求,也適用于訊問。?
第五節 詢 問?
第八十五條 監察機關按規定報批后,可以依法對證人、被害人等人員進行詢問,了解核實有關問題或者案件情況。?
第八十六條 證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其工作地點、住所或者其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也可以通知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到證人提出的地點或者調查人員指定的地點進行詢問的,應當在筆錄中記明。?
調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或者證人提出需要由所在單位派員或者其家屬陪同到詢問地點的,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并填寫《陪送交接單》。?
第八十七條 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負責詢問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首次詢問時,應當向證人出示《證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由其簽名、捺指印。證人拒絕簽名、捺指印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文書上記明。證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首次詢問時向其出具《詢問通知書》。?
詢問時,應當核實證人身份,問明證人的基本情況,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以及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得向證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非法方法獲取證言。?
詢問重大或者有社會影響案件的重要證人,應當對詢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并告知證人。告知情況應當在錄音錄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筆錄中記明。?
第八十八條 詢問未成年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的,應當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或者所在學校、居住地基層組織的代表等有關人員到場。詢問結束后,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在筆錄中簽名。調查人員應當將到場情況記錄在案。?
詢問聾、啞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參加。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記明證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證人,應當有翻譯人員。詢問結束后,由翻譯人員在筆錄中簽名。?
第八十九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如實作證的義務。對故意提供虛假證言的證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證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被調查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實施其他干擾調查活動的行為。?
第九十條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作證,本人或者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監察機關請求保護的,監察機關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審查;對于確實存在人身安全危險的,監察機關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監察機關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主動采取保護措施。?
監察機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三)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可以在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但是應當另行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的情況并標明密級,單獨成卷。?
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
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走私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涉及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罪,危險作業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飛行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監察法實施條例按照什么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分為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9章,共287條,與監察法各章相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在監察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廓清公職人員外延,對監察法規定的六類監察對象逐項進行細化,以明文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明確監察全覆蓋的對象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監察機關調查范圍,分別對監察機關調查違法和犯罪職責作出規定,列出了職務違法的客觀行為類型,列舉了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101個職務犯罪罪名。這101個罪名既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的責任清單,也是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最底線要求和負面清單,是公權力行使的制度籠子,有利于教育警示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敬畏紀法、尊崇紀法,做到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按照職權法定的原則,進一步明晰監察職責邊界和措施使用規范,推進監察機關依法充分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緊盯監察措施使用中的關鍵點和風險點,對15項監察措施的適用條件、工作要求、文書手續以及告知義務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并對監察證據種類、證據審查、證據規則等作了規定,確保監察機關依法正確采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程序分解為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調查、審理、處置、移送審查起訴7個具體環節,在各環節中貫通落實法治原則和從嚴要求,形成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權責清晰、流程規范、制約有效的程序體系。同時,強調監察機關對于線索處置、立案調查、處置執行等重要事項嚴格按照權限履行請示報告程序,采取監察措施要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專章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監督的體制機制,健全內部監督制約制度,構建系統化全方位的監督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的公布施行,充分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接受最嚴格的約束和監督的堅定決心,有利于紀檢監察機關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更好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后多少個工作日以內
“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后十五個工作日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發函回復。被函詢人為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發函回復監察機關。”
檢舉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有電話等具體聯系方式的,屬于實名檢舉控告。監察機關對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優先辦理、優先處置,依法給予答復。雖有署名但不是檢舉控告人真實姓名(單位名稱)或者無法驗證的檢舉控告,按照匿名檢舉控告處理。
信訪舉報部門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以內按規定告知實名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并做好記錄。
調查人員應當將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結果在辦結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以內向檢舉控告人反饋,并記錄反饋情況。對檢舉控告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其進行說明;對提供新證據材料的,應當依法核查處理。
核查組在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初步核實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全體人員簽名。
拓展資料:
監察機關對于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其他機關移送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審核,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一)本單位有管轄權的,及時研究提出處置意見;
(二)本單位沒有管轄權但其他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在五個工作日以內轉送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
(三)本單位對部分問題線索有管轄權的,對有管轄權的部分提出處置意見,并及時將其他問題線索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四)監察機關沒有管轄權的,及時退回移送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后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發函回復。
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包括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相關聯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
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相關聯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