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成都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南寧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合理調整,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等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所出資企業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予公布。第三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并對縣、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體制。第二章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第四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所出資企業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和依法監督管理國有資產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第五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訂和實施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國有經濟發展規劃和計劃。第六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交易和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考核指標評價體系,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財務效益、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情況進行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做出準確評價。第八條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有資質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嚴格履行相關程序。第九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登記,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制度,定期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狀況。第十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管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繳納。
收繳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納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主要用于國有經濟發展,包括國有資產再投資、調整產業結構、補充國有企業資本金、股份公司國有股權增資擴股,解決國有企業改革等必要的支出,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必要支出。第十一條 在所出資企業編制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基礎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的要求,提出再投入預算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采取直接監管和授權監管兩種方式。
對所出資企業中資產規模較大、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可以實行授權經營管理,對所出資企業中的其他企業實施直接監管。
授權經營管理應當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簽署授權委托書,明確授權的范圍、期限、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被授權的企業對其控股、參股、全資子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第三章 對所出資企業的一般規定第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負責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投資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程序,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第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授權經營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轉讓的評估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100萬元)的企業國有產權,且不影響國家的控股地位的,被授權的單位可以自主決定,并在轉讓后15日內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被授權經營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擬轉讓評估值在100萬元以上的企業國有產權,及未被授權經營管理的所出資企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但不影響國家控股地位的,應當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三)所出資企業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送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規定數額作出調整。
青島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稱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所出資企業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府國資委)依法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按照規定的程序上報備案。第三條 市政府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逐步實現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第四條 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企業經營自主權,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并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第五條 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嚴重疫情等重大、緊急情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第六條 市政府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得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市政府國資委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市政府其他部門、機構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市政府國資委對全市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七條 市政府國資委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督機構,管理外派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分工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對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收益編制收繳計劃、組織收繳和進行考核,按照投融資規劃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
(六)依法對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核;
(七)依法監督和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活動;
(八)依法推動市屬重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九)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市政府國資委的主要義務:
(一)依法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三)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所出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六)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財務、審計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建設,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
(七)履行出資人的其他義務。第九條 市政府國資委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第三章 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管理第十條 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權限、選任原則和用人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市政府國資委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考核機制,按照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考核結果與獎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第十二條 市政府國資委應當建立健全可追溯經營責任的長效激勵與即時激勵、收益與承擔風險相結合的企業負責人激勵約束機制。第十三條 按照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營規模、經營難度、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制定其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分配辦法。第四章 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第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市政府國資委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解散;
(二)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第十五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市政府國資委審核或審核批準:
(一)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
(三)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或者發行公司債券;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屬非主業范圍的重大項目投融資;
(五)國有股權轉讓;
(六)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國有股認股權;
(七)采用增發股票、定向吸納其他非國有資本投資入股等方式,導致國有股比例下降;
(八)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處置重大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
(九)捐贈企業生產經營性資產;
(十)按照規定需要經市政府國資委審核的其他重大事項。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增資企業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中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本省實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不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有關組織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統稱所出資企業。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七條 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企業經營自主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不得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不得增加企業負擔。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第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依照有關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或者監事;
(三)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四)對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收益進行考核和組織收繳,按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
(五)依法對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核;
(六)指導、監督所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七)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八)依法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活動;
(九)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十)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
(一)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督促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三)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改革、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七)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第三章 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管理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考核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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