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保理規則,保理合同是物權還是債權?
保理合同是物權還是債權?
債權。
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保證等服務的合同。
保理合同的第一大要點:保理合同的本質,是債權讓與,而且是應收賬款債權的讓與。
即,銷售商將自己基于各種合同,主要是買賣合同,而享有的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受讓債權后,保理商成為新的應收賬款債權人。
保理合同是保證合同嗎?
保理合同不是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中的關于保證的內容,形成了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的條文(民法典第686條第2款)改變了關于保證責任方式的認定規則,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二者性質不一樣。
民法典案例及法律條文?
母親王芳(化名)將房屋贈與兒子小羅,在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自己的永久居住權利。然而,在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兒子離婚了,離婚協議中明確房屋作為撫養費歸前妻。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芳與兒子小羅在贈與合同中對居住權的約定條款形成于2002年。當時的法律并未對居住權的設立及其效力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可以適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作為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
2020年民法典在合同編首次將什么作為典型合同?
民法典首次將保理合同作為典型合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新增的典型合同有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其中,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此外,《民法典》還規范了準合同的定義,即準合同主要指兩類,即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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