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中國的適用)
社會是否先進是否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是
社會是否先進是否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是獨立發言、獨立講自己的訴求。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準。
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于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沖突。
擴展資料:
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于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并交由各成員國批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
公正和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
公約是法律嗎
不是。公約是條約的一種,通常指國際間為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重大國際問題而舉行國際會議,最后締結的多方面的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公約除了傾向于立法形式的多邊條約以外,它與條約并無實質性差別。它的內容一般是專門性的,不如條約的內容重大。
法律依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托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并尊重這種權利。
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有哪些?
國際法
生物多樣性公約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中立條約
渥太華禁雷公約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羅馬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反導條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南極條約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濕地公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上海公約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巴塞爾公約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日內瓦公約
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聯合國憲章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國際法院規約
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
關于防止劫持飛機的三個國際公約
世界版權公約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
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
關于月球的兩個國際間文件
京都議定書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保護文化內容和藝術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殘疾人權利公約
里斯本條約
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卷入武裝沖突問題
的任擇議定書
婦女與科學承諾憲章
中美聯合公約
我國政府已經簽署但全國人大尚未批準的公約是
我國政府已經簽署但全國人大尚未批準的公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98年10月5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大使在聯合國總部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制訂的最重要的國際人權文書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并開放供簽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共有53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一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
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盟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托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并尊重此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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