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30條釋義與解讀,民訴法130條規定的原文?
民訴法130條規定的原文?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體現了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民法典132條原文體現什么原則?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該條款是對夫妻個人財產范圍的界定。第一類很好理解。第二類中因人身受到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法律規定屬于個人,是因為這筆補償是用個人的身體健康換來的,具有強烈的個人屬性,所以規定為個人所有。第三類適用于夫妻感情本來不好的情況,通過明確約定為遺囑或贈予給個人,可以避免即將離婚或者可能離婚的配偶參與這筆財產的分割。第四類也很好理解,因為沒有分割的現實意義。
民訴法130條規定的原文?
民訴法第130條:
對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如何處理的規定.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告應當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傳票傳喚之后,按時出庭,以便人民法院及時查明案情,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裁判.
被告確有不能按時到庭的事由,應當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提出的理由正當,確實不能到庭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并將延期審理的情況及時通知原告.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正當,可以決定不延期審理,并將不延期審理的決定通知被告.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應當按時出庭.如果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雖然到庭,但在審理過程中,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勞動報酬案件和離婚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兩次傳票傳喚,指人民法院送達傳票,并由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一般指沒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無法到庭的特殊情況.
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
1.擴大遺產范圍
《民法典》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合法財產。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都可以被繼承,包括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
2.增加遺囑繼承形式
原《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方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在此基礎上,《民法典》新增加了2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新增遺囑方式為老年人及身體行動不便的群體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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