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的劃分標準)
名詞解釋:1、要式行政行為。2、行政不當。
1、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根據法定的方式或者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一般會產生特定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具備某種方式或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2、行政不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雖不在形式上違法,但不合情理。如行政處罰雖在法定幅度內,但亦輕亦重。行政失當多發生在自由裁量行為中,但明顯失當的,也視同違法。
擴展資料:
要式行政行為的特征
“式”雖然在客觀上是對行政行為的規范和要求,但實際上與行政主體意思表示的內容并無聯系。因為行政行為在實踐中具有復雜多變性,而且極具時效性,這就決定了法律不應該也不可能對其進行過多的形式上的限制。
但現代法的公平、公正以及保護人權原則的普遍性,又要求法律不得不對某些涉及當事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進行規制,以此來平衡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之間的法律地位的失衡。

請問什么是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
要式行政行為是必須具備某種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
如: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應當以《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形式作出,并加蓋稅務機關印章。
廣義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為,也包括行政事實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僅指行政法律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和服務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服務職能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旨在產生某種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行為。
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的對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作出的法律不要求必須有一定行為方式的行政行為。其行政行為的方式無論口頭、書面,只要能表示意思即可。如治安管理處罰中的口頭傳喚,無使用書面的傳喚證的要求。非要式行政行為一般適用于下列情況:(1)情況緊急,來不及采取某些必要的形式;(2)行政行為的內容簡單,對相對人的權益影響不大,或沒有影響,無須在形式或方式上要求等。
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什么?
要式行政行為是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如頒布行政法規必須以國務院令這種特定形式,行政處罰須有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這種法定形式。 這是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具備某種方式或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的概念及區別
行政行為已有無法定形式要求為標準,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要式行政行為指法律規定必須以某種方式或形式進行的行政行為.
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未規定一定具體方式,而允許行政機關自行選擇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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