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殺11歲學生被執行死刑(殺害小學生被執行死刑)
男子欠債刺死11歲學生被執行死刑,如何看待這件事情?
男子欠債殺死11歲的學生,那是一個令人震驚的事情,很多人都不敢相信,為什么有這么多人都上心病狂?一個11歲的學生有什么錯呢?自己也做錯了事,就把仇恨發泄到一個11歲的學生身上嗎?人家還有大好的青春年華,就這么被你殺了,相信這種人是被整個社會所唾棄的,同時我們也不能理解這個人心中的想法。
就算是被生活逼到了一定的地步,那也不能拿個11歲的小孩來出氣吧,這就是生活中真正的弱者,對于那些強者沒有辦法生活壓的他喘不過氣來,只能拿這些小孩來開涮。那么我們了解一下事情到底是怎么樣的。
這個男子的姓名叫做李榮靜,他在網絡賭博欠債了很多的錢,我們都知道賭博這種事情真的是十賭九輸,可還是有些人認為這個方法能夠發大財,沒想到這些東西都是套路而已。要知道天上是不可能掉下餡餅來的,就算掉下來餡餅也不可能砸到你,但有些人還是想著一夜暴富,不出去踏踏實實的找一份工作,而是要想著怎么樣才能夠發財,這個男生自從沉迷網絡賭博之后,就一發不可收拾了,這應該是很多賭博的人的共同點,只要他們還有錢就會賭到最后一秒,沒想到最后輸了個精光,還欠下了很多錢。
其實他跟那個小男孩兒沒有關系,但是因為賭博欠下了高額的債務,所以后面就想著殺人泄憤,這個時候其實他的腦子已經不平靜了。后來在第二天的晚上,在他們租的房子那邊的四樓,遇到了這個11歲的小男孩,小男孩其實當天正在補習,沒想到天降橫禍。
也不知道是得罪了誰,就被一個人拖到了出租房里面,就這樣,小男孩的生命就被了結了。過程太過于殘忍,就不多說了,后來這個男子還是想自殺,但是因為過程太痛了,后來就撥打了110電話。
自己自殺的時候都知道痛苦,何況是殺那個小男孩的時候呢?有沒有考慮到別人的心里有多么痛苦?有沒有考慮到別人的家庭會因此自離破碎?下了高額的債務之后就應該去報警了,為什么還要做出如此上天害理的事情,有的時候人性這種東西真的是想不通。
只希望小男孩兒能夠在那個世界中安好,結果是判了這個男子死刑,感覺大快人心,但是那個小孩再也找不回來了,兩敗俱傷的結果誰想呢?

遼寧男子猥褻殺害11歲女孩被判死緩,你如何看待這樣的刑罰?
對于這樣的刑罰我是不能接受的,這樣的罪犯就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不應是緩刑。一個十一歲花季般的女孩就這樣去世真的是非常的讓人痛心。更加難以接受的肯定是孩子的父母。
一,遼寧男子猥褻殺害11歲女孩事情的經過是怎么樣的
遼寧省的一名男子殘忍的殺害了一名11歲女孩這件事情在網上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事發的經過是這名男子將女孩拖到廁所里進行猥褻,在這期間他因為擔心害怕自己的世界北歐暴露于是拿著鎬頭多次擊打女孩頭部,最終導致孩子顱腦損傷死亡,之后他迅速的逃離了現場,第二天他還跟同村的人一起前去觀看。
二 ,家屬不滿死緩判決提出申訴
后來的他還是被警察抓到了,在一審判決中以故意殺人罪、猥褻兒童罪,判處這名男子死刑,緩期2年執行。之所以沒有立即判處死刑是因為法律認為他有自首情節,是因為當時他在被公安機關傳喚的時候自己主動交代犯罪,應視為投案自首,其親屬主動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但是對于這樣的判決孩子的父母還是不能接受的,我覺得換成任何一個人都是不能接受。按照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這名男子的情節是非常的嚴重,他對不滿12周歲的兒童實施性侵害,而且還殺人滅口,這種行為對社會的影響是非常的大,絕對不能從輕處罰,希望兇手能得到應有的懲罰。
每當我看到這樣的新聞的時候都是非常的傷心的,大家對于青少年兒童的安全意識教育一定要加強。這些年發生了一些未成年人傷害事件,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給壞人留下任何機會。?
男子刺死11歲學生被判死刑,你覺得這個懲罰嚴重嗎?
一、男子欠死11歲學生被執行死刑,故意殺人罪如何量刑
1月3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1月29日,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故意殺人罪犯李榮靜依法執行死刑。
據了解,李榮靜癡迷網上賭博且欠下巨額債務,2017年12月22日晚,李榮靜在其租住的巴中市巴州區某小區住房內又因網上賭博輸錢,遂產生將他人殺害再自殺或促使法院判決死刑之念。
次日8時許,李榮靜在其租房樓下遇見該樓四樓上補習班的劉某某(本案被害人,歿年11歲,在校學生)。即尾隨劉某某至一樓轉角平臺后,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彈簧刀捅刺劉某某,并將劉某某拖至其租住的房間內,繼續捅刺致其當場死亡。
二、故意殺人罪如何量刑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3)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過當。
(7)避險過當(實施緊急避險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為避險過當減輕處罰)
三、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這兩種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傷害罪的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兩種情況。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種情況中的兩種罪,都造成相同的結果,因此,必須準確掌握它們之間的區別。
傷害致死與殺人既遂在客觀方面都產生了死亡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他人,后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傷害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雖然只產生了傷害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后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如何判斷行為人故意的內容,是一個復雜細致的問題。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考慮行為人的認識水平、行為能力,也要考慮作案時的客觀環境,作案的全過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實搞清的基礎上,才能準確判明行為人主觀要件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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