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案例(調解案例10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案例
一、 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于 社會保險 、薪資、福利待遇、 勞動關系 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咨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 法律咨詢 、和解方式等的說明。 勞動爭議調解貫穿整個 勞動爭議 糾紛解決的過程,自勞動爭議發生起,就可以自主向對方提出調解,或者依《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 人民調解 組織或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在 勞動爭議仲裁 階段,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在 訴訟 階段,無論是 一審 還是 二審 ,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依據《勞動 人事爭議 仲裁辦案規則》,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相較于仲裁、訴訟而言更為節約人力成本與時間成本。若勞動者能盡量調整心態,在 律師 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在調解過程中把握時機、運用一定的協商技巧,可以更有利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爭議調解案例 1、案情簡介 為了拆下電風扇插座,一位在食品廠工作的婦女不幸在該廠食堂內觸電身亡。事發后,死者家屬和食品廠老板在安定鎮派出所協商善后事宜,死者的丈夫葉某要求對方支付各項 賠償金 共計80萬元,但食品廠老板只同意賠償30萬元,雙方因此僵持不下。 當天下午4點多,失去耐心的死者親屬情緒開始激動,準備將死者遺體運到食品廠老板家中,聲稱不按其要求賠償絕不安葬。此時,食品廠老板的數十名親友聞訊趕來,雙方陷入對峙,如果事件得不到及時解決,一場群體性事件眼看就要發生。 2、調解情況 下午5點,某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到報告后,迅速趕到現場,并聯同某地司法所、某地派出所,給死者家屬釋明法律,告之如果進入訴訟程序將會面臨的風險,同時告知食品廠老板如果對方起訴將要按 工傷保險 待遇進行賠償,賠償數額將會達到40多萬元,反復多次地勸說雙方各讓一步。 經過艱苦細致的思想工作,當天晚上零點左右,雙方終于握手言和,達成了調解協議:由食品廠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39萬元,一起一觸即發的矛盾終于被化解。 以上,就是勞動爭議調解的基本內容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案例 。勞動爭議調解的作用在上述案例中比較典型。雖然爭議的解決并不能完全彌補所遭遇的損失,但最終的結果宣告了爭議的解決,結局是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想用調解解決生活中出現的勞動爭議,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救助,達到圓滿解決的結果。

糾紛調解案例
鄰里糾紛調解案例
在生活中鄰里糾紛往往是由于人們之間的理解和溝通不夠,相互之間缺乏諒解禮讓,所產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區盤西組居民莊春花與莊永華就兩家相鄰巷子砌墻一事,發生了矛盾糾紛,雙方互不相讓,由口角很快發展到動手。莊春華說這條巷子經常有污水流淌,現在整治酷夏天氣炎熱,每天都會有陣陣惡臭散發出來,影響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莊春華未和隔壁莊永華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墻。這一下污水是進不來了,但引起鄰居莊永華的強烈反映:你怎么有權隨便砌隔墻自己獨用?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嗎?雙方很快發生爭吵并動起手來,莊永華阻止莊春花繼續砌隔墻。
莊春花向XX街道XX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反映了情況,請求法律幫助。XX社區調解委員會給予了接待,并及時介入調解。調解人員先到現場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莊永華說:“我也不是沒事找他家麻煩,這個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憑什么把它圍起來?成了她一家的嗎?”社區調解人員針對莊永華提出的問題征詢莊春花的意見,問她想怎么解決這個問題。沒想到莊春花脫口說:“還能怎么辦,他打我也打了,罵我也罵了,我豈不是白吃虧呀?現在誰怕誰啊!”調解人員嚴厲地說:“現在是法治國家,你說的是不對的。還有,舉國上下都在建設和諧社會,鄰里之間互動友愛是一種美德的體現。古人都曉得遠親不如近鄰,你們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開導她:“第一火氣不要大,第二要講法,第三要講德。你耐心地聽我講,污水引發的惡臭,影響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決而不是什么也不說就自作主張的忙活起來。還有違章砌隔墻有兩個不對:第一是違章,第二是占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設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為改善自己的生活環境,但行為卻是違法的,要糾正。他雖然動手是不對的,但是你也有不對的地方,所以雙方心平氣和的坐下來協商才能解決問題。
通過調解人員的耐心開導勸說,最終雙方達成協議。一、圍墻南至前門小屋,北至莊永華房屋衛生間窗戶北側50厘米處,墻高不超過2米。二、北側圍墻盡頭處由莊春花安裝一扇門,莊永華同意在自家房屋墻上打一門栓插孔。門鎖鑰匙各人一把,出入時通知對方。三、建圍墻及門的費用由莊春花負責,所有權屬莊春花,雙方簽字后生效。
在社區平時生活中,鄰里難免會出現一些矛盾和糾紛,如果處理不當或多或少會影響著社區安定。其實鄰里糾紛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為雙方互不相讓,導致矛盾激化。鄰里雙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互間的通行、通風、采光、衛生、噪音和互不干擾等相鄰關系。如給對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調解作為一種方便高效率、經濟實用的糾紛處理方式,在處理鄰里糾紛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分布在我們城市的大街小巷,貼近我們的生活;人民調解工作人員是生活在我們身邊的人,他們了解我們的生活。鄰里糾紛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鬧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鬧上法庭,而人民調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滿足了居民的需要,維護了鄰里關系的和諧和穩定,促進了社區的健康與文明,是基層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醫患糾紛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醫患糾紛的典型案例
女子闌尾炎手術去世 家人20多次討說法未果
2009年4月17日,家住武昌中北路的夏女士因腹痛到武昌一家醫院就診,診斷為闌尾炎后,做了闌尾切除手術。手術后一直腹痛,被診斷為腸梗阻病變,10天后手術探查診斷為小腸穿孔,不幸的是,當月28日去世。
“闌尾炎又不是不治之癥,35歲人就沒了,還留下9歲的兒子。”悲痛欲絕的家人無法接受這一事實,他們認為醫院誤診并延誤,向院方討說法。院方當時建議先做尸檢,明確死因后,才能劃分責任。
事發后,夏女士家人先后與院方進行了20多輪協商,醫院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愿意從人道主義出發補償家屬。但夏女士家人認為差距太大,沒有同意,決定走訴訟程序。
典型的醫療糾紛案例
錯過尸檢最佳時機 醫療事故鑒定難
那時,李律師作為法律援助接手這樁案子。“這個案子真是歷經艱難。”李律師剛感慨說。
法律程序得靠證據說話。李律師卻發現,夏女士入院姓名竟寫的兒子名字,無法提交真實姓名的相關材料,維權的'第一步難以邁出;而夏女士去世后一周內尸檢是判斷死因的最佳時間,當時也錯過。
之后一年,李律師陪著家屬到社區警務室、派出所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才解決了就醫時因沒有填寫自己真實姓名造成的維權難。
另一個難題,因錯過了尸檢時間,醫療事故鑒定無法進行。夏女士丈夫韓先生后來坦承,自己沒有意識到尸檢重要性,又想到人不在了,還要又劃一刀,心里難受,導致錯過尸檢的最佳時機。
拖到2013年已4年,奔波于各相關部門不下50余次,仍無法立案,家屬身心俱疲,而夏女士的遺體在醫院太平間里已經放了4年。
醫調介入 多年糾紛終了結
去年3月,衛生行政部門給家屬韓先生發短信,告之可找武昌區醫調委免費調解糾紛。心灰意冷的韓先生并未理會。直到7月24日,才和武昌區醫調委聯系。醫調委彭主任、楊副主任接手了這一難事。
楊副主任昨日介紹,在其他努力無果后,他們只有一條路:直接協調醫患雙方。
他們勸韓先生,逝者5年不能入土,外人想著都難受,何況親人。把這一頁翻過去,人生不能陷在這里。他們又找到醫院,在補償數額與患者家屬之間盡量協商,早日妥善解決。
今年初,韓先生初步同意醫院的補償數額,但夏女士的父母又不同意。醫調委沒有氣餒,從法律角度幫助家屬分析補償的合理額度。彭主任說,“每場調解完,一瓶礦泉水肯定喝光”。
直到4月上旬,醫患雙方終于達成一致。院方補償逝者親屬30萬元,并不再收取遺體保存費用。
4月12日,夏女士的遺體安葬。
醫患糾紛處理方法
1.醫療過失糾紛。即指由于醫務人員在診療或護理工作中的過失而引起的糾紛。它又可分為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行政法規上的稱謂,需要經過醫學會予以鑒定。誤診當然會構成醫療事故。沒有被鑒定成醫療事故的,可以醫療人身損害為案由予以解決。
2.非醫療過失糾紛。指患者到醫院就診,醫務人員不存在診療、護理過失,但由于院方其他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所引起的糾紛。如:患者到醫院就診,由于保潔人員清洗走廊未履行相應警示義務,造成患者摔傷等等。此屬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調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間公正裁決和調和,調解中間人的公正和中立顯得至關重要,決定著糾紛的調解順利與否、成功與否。只有脫離了醫患雙方的關系和經濟利益的牽絆,才能真正實現調解人態度的公正與公平。在衛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的調解,可以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對調解組織的選擇范圍,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決醫療糾紛。
目前,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以其在糾紛解決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特殊價值與優點逐步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青睞,今已廣泛流行。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有著其獨特的重要性和優勢:
1.能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協商而不是對抗的方式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3.使醫患雙方有更多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的解決。
4.有利于保守患者個人隱私和秘密。
5.當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在法律規范相對滯后的情況下,能夠提供一種適應社會和技術的發展變化的靈活的糾紛解決程序。
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律原則靈活、快速地解決糾紛。
7.經當事人理性協商和妥協,可能得到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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