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要承擔什么責任(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要承擔什么責任選擇題)
校園欺凌構成犯罪要承擔什么責任
看具體傷害的情況。如果是針對人身的暴力傷害,那就涉及故意傷害罪。
按照我國的規定,十四歲是可以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但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被告人只對八類嚴重暴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未滿十六周歲的放在比較輕微的校園暴力行為,沒有進入我們刑事犯罪處罰的程序,因此,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已滿十六周歲的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要承擔什么責任民事
校園暴力施加暴力的一方承擔的責任,主要有以下兩種:
1.刑事責任
現在還有些學生認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負刑事責任,我們知道,已滿十六周歲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校園暴力的施害人如達到法定年齡,則法院應對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罰。
2.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校園欺凌在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欺凌行為的法律責任承擔涉及三個方面的主體,即欺凌行為人本人、監護人和學校的責任。就行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嚴重的話可能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責任的承擔問題就比較復雜。未成年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并非法律上的過錯,而應考察其監護人的過錯。依照民法典第32條第1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實施欺凌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由未盡到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在這種情形下,行為的主觀要件實際表現為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的過錯。事實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意實施欺凌行為,都可以歸咎于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這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主觀要件的要求。如果多個行為人共同實施欺凌行為,由行為人或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八條 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師未盡管理職責,學校有失察的過失,當然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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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應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一、民事侵權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2、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二、刑事責任
1、校園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侵、侵財犯罪,聚眾斗毆罪與綁架罪。
2、刑事責任的年齡:
(1)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刑事責任。
(3)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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