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后再起訴(撤訴后再起訴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撤訴的案子還能再起訴嗎
撤訴后可以再起訴,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分析】
1.撤訴體現了當事人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撤訴是原告自己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起訴的行為,撤訴必須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并且是在宣告判決之前,原告提出的申請。2.撤訴可以用書面的形式,也可以通過口頭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除了當事人申請撤訴以外,還有按撤訴處理,就是說,當事人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的申請,但是,由于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沒有來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不想繼續進行訴訟行為,其缺席訴訟的行為可以按照撤訴來進行處理。3.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撤訴的申請,訴訟代理人要進行撤訴的話,需要經過原告的特別授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的申請。4.當事人撤訴的話,必須是自愿撤訴的,撤訴體現了當事人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的行為,所以,撤訴必須是自愿的,如果撤訴違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撤訴的行為是無效的。撤訴有時間的要求,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并且作出判決之前,當事人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人民法院會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準予撤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撤訴后還能不能再起訴
【法律分析】:撤訴之后,原告還是可以再次起訴的,但是要關注訴訟時效,以免因撤訴導致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了勝訴權。同時要注意,撤訴的案子訴訟費雖然減半收費,但是全部由原告承擔,無形中增加了訴訟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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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后能否再起訴
【法律分析】:法院撤訴后能否再起訴需要分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案件撤訴后可否重新再起訴,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撤訴后再次起訴的情況是不同的。下面就這三種訴訟中的撤訴后再起訴的相關規定分別作闡述:1、民事訴訟中:(1)民訴意見第21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撤訴后隨時可以再起訴。如果是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后,一般在6個月之后才能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但如果撤訴后6個月之內,有新理由或者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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