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查(民事調查令是什么)
民事法庭調查階段
民事法庭調查階段為:1、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開始,首先由當事人陳述,其順序是:(1)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宣讀起訴狀,它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主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3)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針對原告、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民事案件中,法院會主動調查并確定證據的真實性嗎?
法院會主動調查并確定證據的真實性。但這并不是必然程序,下面分析給你聽: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法院有權調查。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一般將根據67條的調查稱之為法院依職權調查。
第二,民訴法未規定,但實務中大量存在的法院調查令制度,也是變相的法院調查。換而言之調查的主體雖然是律師,但律師的調查內容、邏輯已經向法官釋明且經過其批準。律師持調查令的調查,一定程度是法院調查的另一種形式。
第三,盡管如此,法院調查仍然是少數情況。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換而言之,原被告均應根據己方證據情況提出訴訟主張和進行訴訟抗辯。沒有證據證明,原被告的主張就都不會被支持,也就不能通過訴訟為自己爭取權益。
第四,法院依職權調查,一般發生在對一些國家檔案,一些第三人涉密事宜,一些與本案有關按僅有小部分有關或者僅需其證明某一小項內容的事實。
鑒于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如此龐大,法官早已身心疲憊,自顧不暇,因此從訴訟法原理的角度上說,法院主動調查也是維護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方式,但訴訟策略上如果寄希望于法院調查,能不如等著敗訴吧。
民事訴訟法庭調查順序
1、當事人陳述。即當事人陳述主張及其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2、證人出庭作證。凡是應人民法院傳喚出庭的證人,均應出庭如實提供證言,作偽證的應負法律責任。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交書面證言,由法庭宣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講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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