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法規定的國家賠償包括(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有?)
國家賠償應賠償哪些,都有什么解釋
在我國如相關的合法公民,因相關的政府部門或國家工作人員對自身的利益進行相關的侵害時,我國的公民可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維護。 國家賠償 范圍主要包括人身自由的損害、侵犯公民健康生命權益、對公民的相關財產權益的侵害進行相應的賠償。 一、國家賠償費標準 按照我國的《 國家賠償法 》規定,主要有行政賠償和 刑事賠償 兩種國家賠償。 賠償金 計算標準有三方面: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的賠償金計算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情形,主要包括違法實施拘留、收容審查、錯誤 逮捕 、錯誤的 羈押 判決并已執行、 非法拘禁 等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首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采用的是相對固定額度的標準,即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公布數據)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對于受到侵害的公民,無論是誰,無論其收入情況等有什么差異,不管是在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賠償的標準都是一樣的;其次,每日的賠償金數額不是不變的固定數額,而是按照國家上年職工日平均工資不斷提高,日賠償金標準也相應遞增。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8年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284.74元。 (二)、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標準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的損害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一般傷害,受害人的身體能夠通過醫療復原的,比如軀體軟組織挫傷、皮膚破裂等; 2、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殘疾,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比如四肢癱瘓、失聰失明、精神失常等; 3、是造成公民死亡。 針對這幾種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 ①、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包括:醫藥費、 護理費 、住院費、合理的營養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指受害人本應得到的勞動收入。但是,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并不是按照受害人實際的收入情況確定,而是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每日的賠償金。比如,1992年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為7.3元,王某因身體傷害耽誤了30天的工作,就應賠償其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約211元。并且,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的賠償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的身體超過5年仍未痊愈,也只賠償其相當于5年的誤工收入。 ②、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殘疾賠償金,是對公民因身體殘疾而失去的收入、所受到的痛苦以及雇請人員扶助所花費的費用的賠償。殘疾程度不同,殘疾賠償金的數額也應不同殘疾等級越高,殘疾賠償金的數額也應越高。但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有最高額限制,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③、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受害人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賠償,高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相當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并且,受害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是指依靠受害人的收入維持生活的沒有勞動能力的人,可以是受害人的近親屬,如受害人的父母、子女;也可以是與受害人沒有親屬關系但一直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如受害人 贍養 的前妻的父母、被害人撿到并 撫養 的棄嬰等。 ④、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喪葬費是辦理喪失的費用。兩部分加起來的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對于造成受害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的,都應當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地區的人所需的基本生活費也不相同,因此,有關生活費的發放標準應當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有關給付生活費的期限問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因一般無法再恢復勞動能力,生活費應給付至其死亡時止。 (三)、侵犯財產權利的賠償標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主要表現為違法科處罰款、 罰金 ,追繳、 沒收財產 ,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對于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應當及時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財產已被損壞、滅失,以及由于查封、扣押、吊銷許可證和執照造成其它損失的,應當按照直接損失予以賠償。直接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是指現存財產或者利益的減少。賠償直接損失,就是賠償已經發生的確定的損失,而不包括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預期利益。例如:某行政機關違法沒收個體工商戶陳某經營的1000公斤大米,并進行拍賣,此時,1000公斤大米是陳某的直接損失,應當將拍賣所得價款返還給陳某作為賠償,但是該1000公斤大米如未被沒收可以進行正常銷售的利潤,則屬于不確定的預期利益,不在國家賠償的范圍之內。 我國對國家賠償的相關賠償范圍和相關賠償標準都有著嚴格的規定,公民因國家部門或國家工作人員的侵害行為,都可以身親相應的賠償。在進行這類事件的辦理時,提供相關的 證據 ,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維護和賠償辦理。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有:一、支付賠償金。二、返還財產。三、恢復原狀。四、其他賠償方式。其他賠償方式主要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哪幾種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根據這一規定,我國的國家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補充,即除特別情形以外,絕大部分的賠償應通過支付貨幣的方式進行賠償,只有在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適當時,才可以選擇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方式。除金錢賠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幾種方式外,我國國家賠償法還規定了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賠償方式。
我國國家賠償法之所以采取這種方式,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1.國家確立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于更有效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使其在受到國家機關的侵害后能得到相應的補救。因此,原則上應當是“同等損害、同等賠償”。采用以金錢賠償為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輔的方式,能保證受害人得到與其所受損害相當的充分的賠償,避免由于方式單一造成的局限性,使受害人從數量、質量、程度、類型上得到真正的救濟。2.以金錢賠償為主,以其他方式為輔的賠償方式充分考慮了效率要求。國家機關承擔著國家運轉的各項職能,為保證公務的正常履行,賠償方式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國家機關陷入繁瑣的個案糾纏之中而貽誤公務。在國家賠償中,采取金錢賠償方式,簡便易行,受害一方也可迅速得到救濟,免去曠日持久的訴訟糾紛。
一、金錢賠償
所謂金錢賠償,即將受害人的各項損失計算成金額,以金額折抵受損害人的損失。無論是對財產損失,還是對精神損害、人身損害的賠償,都可以采用金錢賠償形式。
國家賠償法把金錢賠償規定為主要原則,是由其本身的特點決定的。(1)金錢賠償適用的范圍非常廣泛,幾乎適用于任何損害的賠償,無論是物質損害還是精神損害,也無論是對人身權或對財產權的損害,金錢賠償都具有其他責任形式無法替代的優勢。(2)金錢賠償便于操作。金錢賠償一般都有固定標準,便于實施,可以避免雙方因標準不一達不成共識而難以實施的可能。正因為如此,金錢賠償在國家賠償方式中居有相當重要的地位。1.人身損害的金錢賠償。一般來說,對人身造成的損害是難以用金錢來直接賠償的,因為人身權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但是在損害已經發生的情況下,除了對仍在繼續的損害停止侵害外,尚沒有比金錢賠償更為適合的賠償方式。這是因為一旦發生人身損害,特別是勞動能力的部分或全部喪失時,原本可以得到的收人可能減少或者喪失,法定扶養義務無法履行;同時還要為消除病痛或恢復健康或安葬支付的費用等。受害人遭受的這一系列的財產損失,只能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額,填補受害人因不法侵害造成物質上的損失。此外,人身不但是物質利益的載體,還是精神、情感等精神生活的載體,金錢補償可以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安慰。從這些意義上來說,人身損害適用金錢賠償的方式是適合的。2.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任何財產都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都可以折算成一定的金額,然后再給予相應的賠償。例如某企業的一批進口原材料被行政機關違法查封扣押,在此期間.該原材料發生變質,在計算損失時,可以按國家規定的價值折算成金額,由國家給予賠償。財產損失的幾種形式,如物的滅失、盈利之喪失等都可能通過金錢進行賠償。但是,如果采用其他方式更便捷易行,則適用其他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國家賠償的項目: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國家賠償的范圍: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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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賠償標準有哪些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國家賠償法》對 國家賠償標準 有那些規定呢下面列舉《國家賠償法》中對國家 賠償標準規定 的法條,供大家參考。第三十條 賠償義務機關 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一)、(二)項、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 訴訟過程中 ,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賠償請求人 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 刑事賠償程序 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賠償請求人請求 國家賠償的時效 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 被羈押期間 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三十三條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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