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婚姻法離婚規定(2020年離婚新婚姻法規定)
2020年的離婚條件是什么?
夫妻雙方辦理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協議離婚的條件:
一是要夫妻雙方自愿;
二是夫妻雙方對及達成了協議。
符合以上這兩個條件,夫妻雙方是可以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應該到民政局辦理。
訴訟離婚的條件:
一是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行為;
二是夫妻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三是夫妻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行為;
四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
五是夫妻一方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
符合以上五條中的任一條,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這里要強調的是訴訟離婚最難的就是證據的收集,往往很多人想離婚,說對方有非法同居行為,但是有拿不出證據,這樣起訴到法院會對自己不利。
相關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020年民政局離婚新規定?
雙方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手續如下:(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八)頒發離婚證。《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自愿離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020離婚規定有什么?
2020年離婚新規定有哪些2020暫未出臺婚姻法相關新規定和解釋,故依舊沿用之前的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
自愿離婚程序: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離婚法2020年新規定
如今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人們自我意識增強,女性也越來越經濟獨立,對婚姻沒有那么多的依賴性,再加上對自己的婚姻不滿意,導致離婚的人也越來越多了。不過離婚涉及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多方面的問題,不是想離婚就可以馬上離的,而且2020年婚姻法新規出臺離婚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接下來一起看看2020年離婚法新規定。
2021年已經到來,新的離婚法規已經實施,在2020年離婚還是按照以前的規定,即商議好雙方即可帶齊證件和證明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一般當天就能拿到離婚證,但2021年離婚就不是這樣了。
1、2021年離婚法新規定提出離婚30天冷靜期,也就是夫妻雙方達成協議離婚之后,如果在提交離婚登記申請的30天之內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在離婚30天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申請,這一規定從2021年1月1日開始正式生效。
2、如果判決不準離婚之后,夫妻兩個人分居滿一年,其中一方再次提出了離婚申請,那么法院應準予離婚。
3、2021年離婚法中增加了夫妻當中有一方隨意揮霍財產,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判決時法院可以將財產少分或不分給揮霍一方。
4、如果軍嫂要求離婚,一定要軍人丈夫同意,但是軍人丈夫犯了重大的過錯,如家暴、虐待家庭成員就可以申請離婚。
5、如果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如果夫妻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而且屢教不改也應準予離婚。
6、女方懷孕期間、生下孩子后一年內或是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能向女方提出離婚,女人主動提出離婚不在此限。
以上就是2021年離婚新規定的一些內容,離婚可以說是兩個人的事情,但離婚必然會涉及很多問題,所以夫妻兩個人要協商清楚,意見達成一致才好離婚。

新婚姻法對離婚有什么新規定,現在新婚姻法離婚是怎么規定的
提起新婚姻法對離婚有什么新規定,大家都知道,有人問現在新婚姻法離婚是怎么規定的,另外,還有人想問新婚姻法規則離婚具備哪些,你知道這是怎么回事?其實2021年新婚姻法對于離婚有了什么新的規定?下面就一起來看看現在新婚姻法離婚是怎么規定的,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新婚姻法對離婚有什么新規定
1、新婚姻法對離婚有什么新規定:現在新婚姻法離婚是怎么規定的
一、結婚相關規定
(一)《婚姻法》2020年新婚姻法離婚規定。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021年新婚姻法對于離婚有了什么新的規定?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21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
第七條: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就已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2021新婚姻法分居多久算離婚。
2、新婚姻法對離婚有什么新規定:新婚姻法規則離婚具備哪些
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根據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協議離婚必須合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2021的離婚知識。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新婚姻法自愿離婚流程。
(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新婚姻法對訴訟離婚的規定。
只合上述條件的夫妻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才能準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2021年女方提出離婚新。
《民法典》千零七十六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千零七十七條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千零七十八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以上就是與現在新婚姻法離婚是怎么規定的相關內容,是關于現在新婚姻法離婚是怎么規定的的分享。看完新婚姻法對離婚有什么新規定后,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2020年離婚新規定
其實在我國,離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婚姻法一直都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以及“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可見法律對于弱勢群體或者特殊職業的個人婚姻是有保護傾向的。下面來看看2020年婚姻法對離婚又添加了什么新的規定:
2020年我國通過了對《民法典》關于離婚條件的修改意見如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可該條款2021年1月1日才開始正式實施。
之所以增加離婚冷靜期,主要是針對那些有一些年輕夫妻,他們往往都是因為一些生活瑣事一時沖動才鬧離婚,當時雙方都在氣頭上,誰也不肯服軟,一方如果說離婚,另一方也不甘示弱,但其實他們的感情并未破裂,若給雙方相應的時間去冷靜,思考,挽回的余地還是比較大的。而事實也證明,離婚冷靜期對于挽救那些沖動鬧離婚的婚姻,降低離婚率還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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