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情節嚴重)
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是什么
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行為。此罪屬于概括性罪名,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類犯罪,其中的放火罪、決水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刑規定是:行為人實施放火、決水或其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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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根據刑法的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
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十個)
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3、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
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4、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九個)
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九個)
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駕駛罪。
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廣大群眾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傷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損失的范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這類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各種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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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會安全罪是什么
法律分析:傳統觀點認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共安全;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反之,危害公共安全意味著行為具有公共危險,因此,這些犯罪被稱為公共危險犯。
危險公共安全罪的保護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的安全以及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據此,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的行為。
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基本內容表現為,實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的行為,并造成了相應的危險或侵害結果。這類行為的特點,或者是以危險方法實施行為,或者破壞公用工具或設施,或者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針對具有極大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爆炸物進行犯罪,或者違反安全規則造成重大事故。不管是何種行為,都必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本章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結果(但有些犯罪要求發生危險結果,有些犯罪要求發生替代的侵害結果);過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為造成具體的侵害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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