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劣產品(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偽劣產品罪如何認定
生產偽劣產品罪的認定標準:
1、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2、主觀要件: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
3、客體要件: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4、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偽劣產品的認定標準
我國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因此,不符合法律標準的產品就是偽劣產品。“偽”是指假冒他人產品名稱、商標、專利、包裝標識、形狀樣式等辨識特征,即產品本身是所謂“假貨”的情形,而“劣”可以稱為劣質產品。
《產品質量法》 第十七條 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十八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十九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二十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假冒偽劣產品怎么處罰?
一、對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怎么處理處罰?
1、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2、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達到什么情況立案?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可能對消費者的身心造成傷害,違法的話,工商局會處理責任人,罰款、拘留都可能。而構成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罪的話,公安機關會將嫌疑人控制,由檢察院起訴,對這樣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刑并罰金。
什么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一、什么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 《 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 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立案 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 1、“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 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4、“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質量法 》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于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5、“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6、“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于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對于生 產假 冒偽劣產品的不法商家,不但違反了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還浪費了正常企業的宣傳成本,損害企業的信譽和形象,還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嚴重的話可能威脅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從上面我們可以了解到,國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時候,制定了一系列規定以防止非法商家進行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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