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合同保全和合同擔保的區(qū)別)
合同保全的方法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兩種方法分別是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1、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務的權利。2、撤銷權則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行為的權利。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民法典》第535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保全有哪兩種方式?
合同保全的方式包括: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保全是什么意思
合同保全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法律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合同的保全,只是實體法中的制度,它是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實現(xiàn)的。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主要有兩種方式:行使代位權和行使撤銷權。
合同保全,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債的保全,是指為了防止合同債務人財產(chǎn)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利益受損,而允許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某種權利予以干預的法律制度。根據(jù)我國法律,債權人主要通過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來實現(xiàn)合同保全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已到期的債權,由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該債權導致其財產(chǎn)應當增加而未能增加,從而影響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此時債權人可直接代位向第三人請求償還債務。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將其財產(chǎn)贈送給第三人,導致其無法向債權人清償?shù)狡趥鶆?,此時債權人可通過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贈與行為來保護自身債權得以實現(xiàn)。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項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合同的保全主要有哪兩種
法律分析:合同保全的兩種方法分別是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措施都是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chǎn),從而債權人權益的合法實現(xiàn)。1、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2、撤銷權則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行為的權利。根據(jù)合同保全原則,無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采取不正當?shù)氖侄翁幏制湄敭a(chǎn),并且這種行為直接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這樣說,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xiàn)。代位權和撤銷權共同構成了債權的保全體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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