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如何討薪(農民工討薪怎么說)
農民工討薪的途徑
農民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討薪: 1、農民工可以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2、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3、或者是收集相關可以 證明勞動關系 的證據,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農民工討薪最快的辦法
農民工討薪沒有最快的方式,可以使用多種方法來解決,如下:
1、向勞動監察大隊申訴,勞動監察大隊接到舉報的查處力度、是最快的。有相關的證據、證明是民工的工資、監察大隊可以督促發放。
2、找工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是工會職責所在。遭遇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可撥打工會“12351”維權熱線,或前往工會幫扶中心、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工會可以直接出面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者協調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解決;需要打官司時,工會還會提供專業法律援助。
3、找政府,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可撥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12333”熱線,登錄當地社保部門官網,或直接前往當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
擴展資料:
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法釋〔2000〕29號第一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換言之,如果債權人通過非訴訟方式清償債務未果,則通過訴訟方式清償債務的時限一般不能超過兩年,一旦立案卻不能過急,一般半年內不能認定法院違犯辦案規則,最快的也得20日以上。
農民工如何討薪
農民工討要薪酬時,如果是向有工會的單位討要,可以首先向工會反映具體的情況,通過工會與單位進行交涉。
如果單位還沒有成立工會組織,也可以直接向單位提出協商的要求。被拖欠工資的工人也可以聯合起來,向單位提出集體協商的要求,給單位施加一定的壓力。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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