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費用(上訴費用交不起怎么辦)
上訴費收費標準
上訴費收費標準如下:
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①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②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根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法律規定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在法院上訴費要多少錢?
一、法院上訴需要多少費用
1、法院上訴的費用具體如下: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2)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
2、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二、上訴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上訴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提交相應的證據,上訴是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是有錯誤才提起的,所以要收集與一審判決結果有錯誤的證據;
2、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如果是法人的,需要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如果是委托律師進行訴訟的,需要提交委托書、律師身份證明、律師資格證明等的材料。
法院上訴費用怎么收
一、法院上訴費用怎么收
法律快車提醒你,上訴費用的收取是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三部分內容: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二、當事人如何進行上訴
當事人進行上訴應當:
1.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
2.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并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3.上訴狀一般應交原審人民法院,并依照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審人民法院轉呈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費用怎么收費的
一審被告和第三人兩人分別上訴,各自交上訴費。如果是一審共同被告的話可以一起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法院上訴費收取標準
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如下:
1、財產案件收費。
1萬元以下50元;1-10萬元,50元+1萬以上的部分的2.5%;10-20萬元,2300元+10萬以上的部分的2.0%;20-50萬元,4300元+20萬以上的部分的1.5%;50-100萬元,8800元+50萬以上的部分的1.0%;100-200萬元,13800元+100萬以上的部分的0.9%;200-500萬元,22800元+200萬以上的部分的0.8%;500-1000萬元,46800元+500萬以上的部分的0.7%;1000-2000萬元,81800元+1000萬以上的部分的0.6%;2000萬元以上,141800元+2000萬以上的部分的0.5%;
2、案件執行費。
無執行金額50-500元;1萬元以下50元;1-50萬元,50元+1萬以上的部分的1.5%;50-500萬元,7400元+50萬以上的部分的1.0%;500-1000萬元,52400元+500萬以上的部分的0.5%;1000萬元以上,77400元+1000萬以上的部分的0.1%;
3、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過20萬元的部分收0.5%;
4、侵害人身權案件,每件100-500元,超過5萬至10萬的部分,收1%;超過10萬的部分收0.5%;
5、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100元;
6、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
7、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標準;
8、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9、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10、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11、管轄權異議。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一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依法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所需的費用。
上訴費用怎么算的
【法律分析】
上訴費是根據一審訴訟標的計算的上訴費的交納是有期限的,當事人采用司法訴訟手段解決糾紛的時候,要提前準備好相關資料,并繳納上訴費用,但是上訴費的交納是有很多的規定的,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如果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沒有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后7日內仍未預交而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二、上訴費用的承擔原則是什么2二審上訴費用如何計算在我們周邊一般都是有法院的存在的,這些法院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處理生活中的一些案件,訴訟程序,實行二審終審制,對于一般的案件,如果不服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進入二審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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