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的作用(監事會的作用怎么提現)
監事會的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偛脩敻鶕O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存在的意義和作用
法律分析:第一,保護股東利益,防止董事會獨斷專行?,F實生活中,公司規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規模越來越大,出現了大多數股東的投機化現象,即股東更多關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資收益,而不是公司的經營狀況,股東以及股東會顯然不可能有效行使公司經營的監督權。正是基于此,監事會憑借出資者(股東)賦予的監督權,代替股東專職行使監督董事及董事會的職權,成為了保護股東利益、防止董事會獨斷專行的必然選擇。
第二,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財產安全等合法權益。監事會制衡機制的工作重點在于監督,而監督的最終目的也正是為了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主要是財產安全的權益。
第三,保護債權人利益,防止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的發生。依據《公司法》規定,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均是有限責任,而這種有限責任是以犧牲債權人的利益為前提的。公司財務會計的任何虛假記載都是對債權人的欺騙,公司財產的實際減少也直接對債權人債權的收回構成威脅。法律為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設立了監事會制度,監督公司的財務會計狀況,防止公司違法行為的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公司監事起什么作用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知道,監事具有下面幾點作用:
第一,監事有權檢查公司財務;
第二,監事可以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如果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對他們提出罷免的建議;
第三,如果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第四,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當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有權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第五,監事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六,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時候,監事以救濟公司權益為目的,可以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一)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二)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有什么作用?
一、公司監事的權利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知情權。
9、對董事會決議的質詢和建議權。
10、出席有關會議的權利。經常不列席,可視作監事不盡勤勉義務。
11、報酬請求權。
二、公司監事義務
1、公司監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義務。
2、公司監事的忠實義務。
(1)不得篡奪公司機會
(2)競業禁止的義務
(3)自我交易時的忠實義務
(4)保密義務
(5)催繳出資義務
三、監事的勤勉義務
1、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2、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3、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4、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5、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6、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7、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四、監事的誠信義務
監事就是指:為保證公司正常有序經營,保證公司決策、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在公司中一般都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主要執行監督職能。
監事會是干什么的
【法律分析】:公司監事會的作用是:
1、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3、在董事會不履行職責時代為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4、其他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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