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2019)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2011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購稅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根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車購稅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購稅納稅申報。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所在地征收車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車購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第三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報稅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
(一)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四條 符合車購稅條例第九條免稅、減稅規定的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除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下列資料的原件、復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車輛,提供機構證明;
(二)外交人員自用車輛,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第五條 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一)底盤發生更換的;
(二)免稅條件消失的。第六條 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應當向原車主索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購買已經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二手車,購買者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或免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按征管法的規定處理。第七條 底盤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下同)。第八條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第九條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依據為0。第十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制定具體辦法及時將備案的價格在本地區統一。第十一條 車購稅條例第六條“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汽車購置稅2021新規是什么?
2021車輛購置稅計算公式: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x稅率。2021年,機動車購置稅的相關規定是按照2019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進行,原來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在《車輛購置稅法》實施的同時廢止。
購置稅新規定中,納稅人
根據最新的《車輛購置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量超過150毫升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是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這里所稱的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資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去的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而且還是老樣子,購置稅一次性征收。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免稅、減稅范圍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第五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第六條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第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八條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正本原件;
(二)未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證明資料。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五)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第十條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第十一條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車輛之外的情形。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價格,征收稅款,核發完稅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第二條 本法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第三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第五條 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第六條 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第七條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第八條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第九條 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一)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三)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五)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其他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 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第十一條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第十二條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第十四條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第十五條 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和公安、商務、海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第十七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九條 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本條例規定的車輛(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車輛購置稅。第二條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三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具體征收范圍依照本條例所附《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表》執行。
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并公布。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第五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車輛購置稅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并公布。第六條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第八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四)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第十條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第十一條 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第十三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一次繳清。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通報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情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車輛登記注冊的情況。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第十五條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第十六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汽車購置稅怎么算的
汽車購置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進口車稅率計算: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關稅+消費稅)×10%;自用車稅率計算:計稅價格=(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0% ,其中計稅價格不含增值稅。
法律依據: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