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期二年執行(并罰決定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緩期兩年執行是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這種制度,對于分化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什么叫緩刑兩年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制度。如果一個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說明其罪行不至于判處立即執行,即罪行還不是極其嚴重,因為我國刑法規定,只有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使用死刑立即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如果是過失犯罪是不需要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只有故意犯罪,并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立即執行。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這里的故意犯罪,應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對于在死刑緩刑期間實施輕微故意犯罪的,應根據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并罰,并從新的判決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時間。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死緩判決確定之前的羈押時間,不計算在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限之內。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時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而不是裁定之日起開始計算。另外,所犯罪行的量刑原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若為18周歲以下的人、懷孕的婦女、75周歲以上的人,必定適用緩刑。若、犯罪分子被法庭認為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風險、判處緩刑對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判處緩刑,至于是否會得到緩刑,由合議庭綜合案情以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權在刑法的原則內作出判罰。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罪的,緩刑考驗期屆滿,所判決的人身刑罰,將不予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啥意思
死緩 ,全稱為“ 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是 執行死刑 的一種制度。法律規定: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 死刑緩期執行 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 立功 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