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執行行為具體含義?
執行行為具體含義
1、執行措施違反法律規定執行人員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即具體的執行方法和手段,必須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而未向被執行人送達查封、扣押、凍結清單和裁定書;對登記財產的查封,未依法赴相關部門辦理查封登記;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要求協助扣劃被執行人相關款項,卻未制作裁定書等,對此類執行人員應當實施而未實施,或實施不當、違反法律規定的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異議,請求人民予以撤銷或改正。2、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強制執行中,每一項執行措施的實施,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都明確規定了應當遵守的程序,執行人員在實施執行行為中應當遵循的程序沒遵守,或違反相關程序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亦可向執行提出異議。如拍賣財產公告天數不符合規定;對于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未發出限期履行通知即對第三人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等。
行動和執行有什么不同?
我覺得定義和標準都不同。
行動是指達到某種目的而進行的活動,是行走者的動詞;而執行就是執照指示承辦或者是經辦,必須完成某一件事情。
行動和執行他們并不沖突,執行可以是行動中的一種,一個是動詞,一個是名詞。
說俗一點一個是自愿的,那么另外一個就是有一點被命令的感覺。
法的執行是指什么?
執行是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其中,民事執行是指當債務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人民法院依法運用國家強制力,采取民事執行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人權利的法律活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