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小產權房政策(2012年小產權房政策文件)
小產權房最新政策是怎么規定的
小產權房最新政策的規定是: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行為,凡是小產權房不予確權登記。
【法律依據】
《小產權房專項清理整治方案》第四條第四款
堅決查處打擊。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一定要以“零容忍”的態度,旗幟鮮明地堅決叫停和依法查處“小產權房”問題。要立足于抓苗頭、抓源頭,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和《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管控,強化執法巡查,從源頭上打擊違法、違規用地的行為,有效預防和及時堵住“小產權房”開發建設的源頭,對借新農村建設、合村并鎮、舊村改造等名義即將開建“小產權房”要及時予以制止,對違法占地建設“小產權房”要予以拆除復耕,堅決維護土地管理和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秩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小產權房的最新國家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國家小產權房政策
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在中國農村和城市郊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用于銷售的住房。由于集體土地在使用權轉讓時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因此這類住房無法得到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也稱鄉產權房。
2008年1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試驗和探索,都不能違反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08年7月15日,國土部下發通知,要求盡快落實農村宅基地確權發證工作,但明確指出不得為小產權房辦理任何形式的產權證明。
2009年9月1日,國土部下發《關于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
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堅決叫停各類小產權房。
2010年1月31日,國土資源部表示將重點清理“小產權房”。
2012年2月21日,國土部在“2011年房地產用地管理調控等情況”新聞發布會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土地市場流標、流拍類現象須及時上報。同時將限期處理土地閑置等違法違規類案件,包括試點處理小產權房問題。[5]
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決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沒有談及如何解決“小產權房”這樣具體的問題。[2]
2013年11月22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確地領會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措施,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守耕地紅線,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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