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規(文物法規定什么是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第三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第四條 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第六條 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七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第八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第十條 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一條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國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鼓勵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河南省《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加強我省文物保護管理,有利于開展科學研究,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據我省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我省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屬物;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六)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第三條 我省境內地下、水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國家所有。
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屬國家所有。第四條 屬于集體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護管理文物的規定。第五條 省、市、縣、鄉(鎮)人民政府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國家文物的義務。第二章 文物管理機構、經費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專家組成河南省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協助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各部門貫徹實施《文物保護法》,處理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行署、市和文物較多的縣(市)也應當成立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第七條 各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文物工作,負責文物管理、保護,監督各項文物法規的執行。第八條 行署、市和文物較多的縣(市)設立文物保護管理的事業機構(不設文物事業機構的縣和不設區的市,由文化館負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物的調查研究、征集揀選、陳列宣傳、保護管理等具體工作。鄉(鎮)文化站負有保護管理文物的責任。第九條 文物經費(包括保護、管理、調查、發掘、科研、宣傳、征集、收購、獎勵等項目)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其損壞情況,撥出??罹S修。文物較多的市、縣(市)文物維修費有困難時,由上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城市的文物維修費列入本市城市維護費內。
文物經費由各級文物主管部門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 文物保護單位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將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核定為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其重要者,作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第十一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均由文物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確保文物安全的需要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委托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群眾性的保護組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并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省人民政府核定。第十二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
保護范圍、控制地帶一經確定,應樹立界樁,并由文物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三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新建筑和構筑物,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其設計方案須征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省城鄉規劃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禁止存放易燃品、爆炸品、放射性品、毒害品、腐蝕性品等,禁止開山采石、取土、射擊和一切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動。
對文物安全有影響的地帶禁止爆破。在文物保護單位地下采礦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文物安全。

遼寧省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有利于開展科學研究工作,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的保護。第三條 我省境內地下、內水和海域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第四條 屬于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護管理文物的規定。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文物。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國家文物的義務。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各級人民政府行使對文物的保護、管理權,監督各項文物保護法規的執行。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文物管理機構或指定有關部門和專人負責文物的保護管理工作。各級文物管理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協調各部門的關系,審議和解決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縣(自治縣、區、市)文物管理所,負責文物保護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第八條 文物的保護管理、調查研究、保養維修、清理發掘、陳列宣傳、征集揀選、收購、獎勵等項文物事業經費,由省、市、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由各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城市園林內文物的維修經費列入該城市的維護費內。第九條 各文物機構的預算外收入(罰款除外)用于彌補發展文物事業經費的不足,不抵頂預算撥款,免征所得稅。第二章 文物保護單位第十條 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應當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確定為國家、省、市、縣(自治縣、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市、縣(自治縣、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同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請該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備案。省可將其中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向國家推薦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對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分布又比較集中的古遺址群、古墓葬群、古建筑群和紀念建筑群可由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區。
對尚未公布,由縣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點,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妥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變賣。第十一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區,應由所在市、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保護管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作出標志說明(包括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保護管理。沒有設置專門保護機構的文物保護單位,由使用單位或當地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負責保護,成立群眾性保護小組或聘請文物保護員。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分別由該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發給聘請書和文物保護檢查證,有權查禁危害文物的違法行為。第十二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在公布保護單位的同時予以公布,并報上一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必須征用土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報經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要有安全、消防設施,嚴禁存放易燃品、易爆炸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有毒和有腐蝕性的物品。應加強對火源、電源的管理,嚴禁開山,采石、取土、毀林、伐樹、開荒等一切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動。
國家對文物所有權有何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的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國有文物受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h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三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條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七條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2002修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文物保護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開展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歷史唯物主義、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城址、古墓葬、古窯址、古建筑和石刻;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社會文化的代表性實物;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的保護。第三條 省內地下、水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收藏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第四條 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護管理文物的規定。第二章 文物管理機構、經費第五條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文物工作。市、地、州、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監督各項文物法規的執行。
一切機關、部隊、學校、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國家文物的義務。第六條 文物經費(包括保護管理、保養維修、調查研究、考古發掘、征集揀選、陳列宣傳、收購、獎勵等項目)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使用,不得挪用。
被占用的文物保護單位,維修經費由占用單位承擔。
國家級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業余保護員的補助費,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掌握使用。市、州、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業余保護員的補助費,由市、州、縣(市)財政撥出??罱鉀Q。第三章 文物保護單位第七條 市、州、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選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等文物,報該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市、州、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州、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重要的,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并報國務院備案。第八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均由該級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設置專門機構或委托專人負責保護管理。
市、州、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須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其它建設工程;原有的建筑不準擴大面積,并應有計劃遷出。如有特殊需要進行其它建設工程時,須經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范圍內,進行其它建設工程時,須經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經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事先會同該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文物保護措施,并列入設計任務書。第十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禁止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禁止一切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動。對于原有耕地可繼續耕種,但應保護原來地貌,嚴禁平整,耕地深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在地下存在較豐富文物的地方,不得種植根系發達的植物和樹木。第十一條 根據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在控制地帶內修建新建筑物或構筑物,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其設計方案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在征得該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保護范圍,控制地帶一經確定,應樹立界樁,并由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損毀。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2020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和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古人類化石、地震遺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住建、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發展和改革、宗教事務、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海關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將文物保護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自治區境內地下、內水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文物實行重點保護:
(一)長城、巖畫、石窟寺、大型古文化遺址、古脊椎動物化石遺址、古植物化石遺址、古墓葬、古建筑;
(二)珍貴館藏文物;
(三)有重大紀念意義的革命歷史文物;
(四)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文物。第七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物保護工作,捐助文物保護事業第八條 對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第九條 不可移動文物實行原址保護原則。未經依法批準,不得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修繕、保養、遷移、使用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改變不可移動文物原狀。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進行;需要變更已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的,必須經原批準部門批準。第十一條 對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工作的需要,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作出適當的修改、調整。第十二條 自治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設區的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對其名稱、類別、位置、范圍等予以登記、錄像,建立檔案,并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第十三條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構筑物,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應當拆除或者改造。拆除、改造費用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由相關人民政府解決;非文物建筑物和構筑物屬于違法建筑的,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十四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二)采石、采礦、毀林、開荒、挖掘、取土、射擊、狩獵;
(三)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第十五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必須與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環境風貌相協調。其設計方案應當征得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報同級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第十六條 被列為旅游景點的文物保護單位,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具體管理部門制定保護方案;保護方案由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者負責實施。
被列為旅游景點的文物保護單位,其管理者應當將門票收入中保養,并將年度提取的資金數額和使用情況通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依法批準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管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組織負責對其進行修繕、保養和安全管理,并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