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留置措施的目的)
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是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采取的強制措施。
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是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

留置措施具體是什么意思?
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有對留置的規定。警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留置具有強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調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雙重性質,作為一種介于行政警察活動和刑事司法活動之間的行為活動,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的有效措施。
擴展資料:
留置的期限
由于警察的留置盤問期限只有24-48小時,不適合監察委員會的辦案模式。監察委員會采取的留置措施,將可能類似于原來“雙規”“雙指”的期限。目前,“雙規”“雙指”期限并沒有明確的單獨規定,而是和辦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則上不得超過辦案期限。
紀委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三個月,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必要的時候可以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留置措施
留置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留置就是檢察機關對于被調查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檢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檢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被調查人存在嚴重職務違法或者犯罪的,檢察機關在掌握證據后,還有重大問題需要調查,并且被調查人符合法定情形的,經過檢察機關的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場所。
二、留置措施的時間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檢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檢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
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省級以下檢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檢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留置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存在特殊情況的,留置的時間還可以延長一次,但是,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上的留置是指《監察法》中的留置措施,也就是指被調查人在被檢察機關調查后,確定被調查人的證據后,還需要對被調查人進行審查的,同時被調查人出現法定情形的,監察機關經過審批,可以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場所。
采取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沒有采用的慣用措施,是與調查人員人身自由相關的嚴厲措施,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有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回答者、涉嫌行賄犯罪或共同職務犯罪的相關人士等。被調查者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存在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
一、留置措施注意事項
審問人的拘留時間從帶入公安機關開始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到48小時,并要留下審問記錄。對批準繼續審問,應立即通知其家屬或所在地。不批準繼續審問的人應立即釋放被檢人。通過持續審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檢者,如果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患者強制措施,應在全額規定期間做出決定。
二、法律規定
《監察法》第43條監察機關采取吸引措施,應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設立地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申辦措施時,應報上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審計機關采取申辦措施時,應向國家審計委員會申報。能執行申辦措施往往符合相關情況。如果當事人采取拘留措施后覺得不公平,自己沒有犯罪自然也會解除。(喬治伯納德肖,)可以采取吸引措施的情況和具體要求,想詳細了解和支持的人可以在網上咨詢華律網律師。
監察機關應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和休息,并提供醫療服務。審問應合理安排審問時間和時間,審訊記錄應由被審問者閱讀后簽名。申辦時間不能超過3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采取申辦措施的監察機關可以延長一次上級監察機關的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什么是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1、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留置具有強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調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雙重性質,作為一種介于行政警察活動和刑事司法活動之間的行為活動,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的有效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紀檢委留置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紀檢委留置是指該人已在違紀違法上的證據被紀律或多或小的掌握,事件的大小、嚴重程度就得等待紀委進一步的查實后才能有所明白。國家規定檢察委員會對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的日常進行監督,或者察舉違法人員。在新的監察法草案中,提出了留置措施。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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