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故意殺人罪的簡單介紹
故意殺人罪屬于什么
故意殺人罪屬于刑事犯罪。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故意殺人罪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案例極少,通常要避險+立功才可能會不構成犯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本條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罰原則,正是體現了上述對未成年人保護和教育的原則。本條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正處于成長過程中,對社會有一定的了解,對事物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對自己的行為和后果有一定的控制力和預見力,但又是有局限性的,人生觀、世界觀和道德觀都在發展過程中,既容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也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這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屬于什么類型的犯罪
故意殺人罪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故意殺人屬于結果犯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著手實施殺害行為后,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什么叫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32條)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第一,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都可以構成。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不作為行為的殺人罪。其次,剝奪他人生命必須是違法的,即違反國家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案件很少,通常需要避險 立功不構成犯罪 [1] )。被害人同意剝奪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于所謂的安樂死,仍然應該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以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發現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68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故意殺人罪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涉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即可立案。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行為人應具有殺人的故意并且在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犯罪準備階段被制止或主動停止的為未遂或中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故意殺人罪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在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啊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2、客觀要件 (1)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 故意殺人罪 。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 從輕或減輕 的規定。 (3) 直接故意殺人罪 的既遂和 間接故意殺人罪 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最低 刑事責任年齡 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周歲。原《刑法》第十七條中增加一項: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 負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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