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文號)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日前,民政部、財政部和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等軍地有關部門聯合頒發《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這是國家和軍隊首次以軍事行政規章的形式,對傷病殘軍人的退役方式、安置辦法、住房和醫療保障等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范。
傷病殘軍人的住房補貼標準被大幅提高:《規定》明確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按10萬元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6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算確定,中央財政定額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規定》共八章二十六條,這是國家和軍隊首次以軍事行政規章的形式,對傷病殘軍人的退役方式、安置辦法、住房和醫療保障等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范。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方式: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干部,以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傷病殘士兵、退休士官安置政策常見問答匯總(2)
15. 因戰5級至6級殘疾中級以上士官,自愿放棄退休安置,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嗎?
答:可以。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 級至6 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關程序辦理。
16. 審定因傷病殘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規定?
答:傷病殘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審定時,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關于傷病殘退休士官安置去向的審定工作,是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并參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來執行的。
17. 哪些殘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國家供養終身?
答:退出現役的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國家供養終身。
18.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9. 國家供養是由國家統一提供集中照料嗎?
答:不是的。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集中供養必須符合一定條件:(1)因殘疾原因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2)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顧的;(3)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本人自愿回家休養的,可以選擇分散供養。
20. 集中供養殘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養?
答:集中供養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在安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等優撫醫院進行休養、康復和醫療。安置地無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的,按照有關規定,由鄰近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接收。
21. 集中供養對象享受哪些待遇?
答:(1)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3)按規定由服務管理機構提供的休養、康復和醫療等服務保障。
22. 集中供養的1級至4級殘疾退役士兵享受護理費待遇嗎?
答:不享受。這是由于集中供應人員所在的榮康醫院已經按照編制比例配備了護理人員,休養員的起居及一般護理由專人負責,不同于分散安置的1級至4級殘疾軍人需自請護理人員,所以休養員住院期間不發給護理費。但是,集中供養的1級至4級殘疾軍人分散供養以后,應該發給護理費。
23. 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主要待遇是什么?
答:首先,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在退役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其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殘疾撫恤金;第三,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享受護理費。這筆費用是為其雇請護理人員的一項生活補助費用;第四,為切實解決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的住房困難,2009年制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時,已明確了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經費標準、來源等問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房屋產權歸殘疾退役士兵所有,解決了多年來殘疾退役士兵有房住但無產權的問題,照顧了他們的利益。同時還強調,如果殘疾退役士兵自己解決住房的,將資金按標準發給本人,有利于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多樣化解決住房問題;第五,國家供養的退役士兵與其他殘疾退役軍人享受同樣的社會優待,特別是1級至4級殘疾軍人子女還可以享受降分錄取、減免學雜費等教育優待。
24. 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按什么標準享受護理費?
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對分散安置的1級至4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1)因戰、因公1級和2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2)因戰、因公3級和4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3)因病1級至4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25. 政府按什么標準保障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中央財政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26. 2013年中央財政給分散供養的1級至4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士兵的購(建)房經費補助多少錢?
答:每人10萬元。
27. 政府為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屋的產權歸誰?
答: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
28.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己解決住房,政府給錢嗎?
答:給。對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規定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29. 因戰、因公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嗎?
答:可以。
30. 傷病殘士兵移交安置時可以領多少安置補助?
答: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傷病殘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是:被評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每人一次性補助15000元;被評為5級至6級殘疾和因病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補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由部隊后勤財務部門發放。
31. 殘疾士兵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時殘疾撫恤金發放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頒發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現役殘疾軍人轉業、退伍、離退休移交民政部門安置的,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負責發給,安置地民政部門從翌年1月起按當地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
32. 2013年殘疾退役士兵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答:在部隊評定殘疾等級后退出現役的殘疾退役士兵,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是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的。因殘疾等級、殘疾性質不同,撫恤金標準是有區別的。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3〕158號)規定,從2013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其中殘疾撫恤金標準,最高的因戰一級殘疾軍人43630元/年,最低的因公十級殘疾軍人4150元/年。
33. 殘疾士兵退出現役后戶口遷移時殘疾撫恤金關系如何轉移?
答: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戶口轉移,應同時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其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殘疾撫恤金,戶口遷入地民政部門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戶口遷入地落戶證明、撫恤關系轉移證明和撫恤檔案等材料,按本地規定的殘疾撫恤標準,從翌年1月起予以撫恤。對于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殘疾撫恤關系的,原戶口所在地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撫恤關系轉移證明上簽字蓋章。
34. 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隨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嗎?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間因患精神病評定殘疾等級和國家供養安置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按規定實行計劃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編制下達計劃、審查檔案、達成協議、人員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中級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規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35. 患精神病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規定?
答:患精神病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移交地方后,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享受撫恤優待。因病情嚴重需要住院治療或獨身一人無直系親屬照顧需要看護的,送民政部門管理的精神病醫院。監護人領取殘疾撫恤金的,住院伙食費、服裝費由監護人支付;監護人領取建房補助經費的,住院床位費由監護人支付。監護人如放棄領取殘疾撫恤金、建房補助費等有關經費,可將經費撥給精神病醫院,用于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生活、醫療保障。
36. 殘疾退役士兵的醫療怎么保障?
答:1級至6級的殘疾退役士兵,按規定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并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7級至10級的,因舊傷復發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7級至10級的,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1級至6級殘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37. 殘疾士兵退出現役后因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可以申請調整殘疾等級嗎?
答:可以。需有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全文
剛剛頒布,網絡上還沒有!中國政府網都沒有。軍、地有關部門系統規范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問題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9年08月02日
來源:新華社【字體:大
中
小】 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
民政部、財政部和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等軍地有關部門近日聯合頒發《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國家和軍隊首次以軍事行政規章的形式,對傷病殘軍人的退役方式、安置辦法、住房和醫療保障等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范,是軍地各級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據。 《規定》共八章二十六條,明確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方式。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干部,以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軍人批準退休后即審定安置去向、納入安置計劃及時移交。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規定》著眼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體現黨和國家對傷病殘軍人的深情關懷和高度重視,專門建立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補助。明確在傷病殘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以解決個人實際困難。大幅提高了傷病殘軍人住房補貼標準,明確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按10萬元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6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算確定,中央財政定額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中央財政對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重癥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給予補助,用于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同時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傷病殘軍人醫療保障經費的投入力度。 《規定》還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了在傷病殘軍人移交安置中違反政策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五種情形,以及傷病殘退役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辦理移交手續的處理辦法。 《規定》指出,傷病殘軍人為國家和軍隊建設作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妥善安置傷病殘軍人是地方各級政府和軍隊各級組織的共同政治責任,要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扎實推動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學發展。
傷殘軍人的退伍安置規定是什么?
為解決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難題,近日,中國政府出臺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下稱《規定》),提出了從退役安置到住房、醫療保障的一攬子方案。
1、該《規定》由民政部、財政部和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等聯署印發,共分八章26條,被官方認為是“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據”。這是中國首次以軍事行政規章的形式,對傷病殘軍人的退役方式、安置辦法、住房和醫療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統的規范。
2、中國軍人有“軍官”和“士兵”兩種類型,其中,士兵又包括“士官”和“義務兵”兩類。《規定》明確了“義務兵”“士官”“軍官和文職干部”等傷病殘軍人的退役安置和保障方式。具體而言,因戰、因公致殘,“軍官、文職干部” 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士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或是上述人員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皆可以作退休安置。據《規定》,上述人員批準退休后,即審定安置去向、納入安置計劃,及時移交。
3、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規定》還專門建立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補助。傷病殘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軍隊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
4、為解決傷殘軍人住房問題,《規定》也相應提高傷病殘軍人住房補貼標準。具體而言,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需按10萬元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對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其購(建)房經費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6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算確定,中央財政定額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5、《規定》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大對傷病殘軍人醫療保障經費的投入。對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重癥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用于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規定》明確,在傷病殘軍人移交安置中,有違反政策規定的,或傷病殘退役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辦理移交手續,將被追究責任。
我是六級傷殘退伍軍人 請問是否給予安置工作?
六級傷殘退伍軍人可以給予安置,前提是符合《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根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第二條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退役傷殘軍人安置規定,傷殘軍人怎么安置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有軍隊軍務、干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條 軍官、文職干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軍官、文職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權限審批。
第六條 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 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 安置計劃
第八條 傷病殘軍人批準退休后,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第九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后,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 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四章 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 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干部部、總后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癥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計劃,采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于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準補齊。
第六章 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傷病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在分配資金時向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軍地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認真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據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給不符合條件的軍人辦理傷病殘退役手續的;(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計劃及時兌現住房補貼、落實住房,或者未按照規定標準發放有關經費的;(三)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響年度安置任務完成的;(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職盡責或者收取規定標準外經費,影響交接工作的; (五)傷病殘軍人有關生活、醫療待遇落實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條 傷病殘退役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者辦理移交手續的,由管理單位研究報軍級以上單位批準,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費,停發退休生活補貼和地區津貼,取消安置補助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按照總參某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頒發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2005]后字第2號)執行。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醫學鑒定工作,按照總參某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辦法》(后發[200817]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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