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全文)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關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釋有兩部,第一部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1998年4月29號頒布的。那么還有一部就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2016年4月18日生效的。那么這兩部法律呢這個司法解釋呢都是調整啊關于這個挪用公款案件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五百四十八條
本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22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7次會議、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12月26日為依法懲治行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挪用公款罪新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 挪用公款罪 新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 貪污 賄賂刑事案件最新司法解釋,挪用公款罪有以下量刑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二、挪用公款罪的 立案 標準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如果面臨挪用公款罪之訴,一定要對挪用公款的用途、時間、是否打算歸還等問題做出正確的解釋。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及處罰出臺了一系列問題的解釋,如果能夠對其中的條文進行很好的把握,比如其中就有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那么對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會有一定的影響。
挪用公款犯罪司法解釋
關于 挪用公款犯罪 司法解釋,是指 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公款司法解釋1998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新司法解釋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一、新司法解釋 挪用公款罪 量刑標準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關于辦理 貪污 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的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里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其范圍由刑法第93條確定。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違反有關規定挪用,故意的內容是將公款挪作他用而不是非法占有。 結合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規定,我們發現對于此罪其實并沒有規定 死刑 處罰,最高的也就是判處行為人無期徒刑了。另外,我們要注意之前出臺了新的司法解釋,對挪用公款罪的數額和情節作出了調整,如今犯此罪的就要按照最新的規定來確定該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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