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適用范圍包括)
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科學設置管理職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機關事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依紀調查處理。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辦法,建立健全機關事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機制。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推進機關事務工作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情況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后勤服務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完善配套管理制度。第二章 經費管理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前款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原則,嚴格執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轉嫁相關費用。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采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
政府各部門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置、建設豪華辦公用房。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第三章 資產管理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并組織實施,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資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做出調整。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劃。第十八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完善機關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設立資產總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門的閑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機關資產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使用或者采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上繳國庫。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范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第四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第六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后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第二章 經費管理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采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結合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后勤服務等事務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采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政府各部門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于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第三章 資產管理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并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劃。

湖南省實施《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行的各項活動,包括經費運行、資產管理和后勤服務等方面的事務。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機關事務實行統一管理,建立健全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在集中辦公區辦公的部門,辦公用房、后勤服務等機關事務可以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明確的有關部門集中管理。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指導全省機關事務工作,主管省本級機關事務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主管本級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等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型機關建設制度,開展績效評估,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機關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方向,建立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推進公務用車、物業管理服務和公務接待服務等方面的社會化改革。第二章 經費管理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機關經費預算管理,不得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實際需要和建設節約型機關的要求,制定本級機關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第八條 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公共機構節能、后勤服務等機關事務工作的,相關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經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政府的規定,控制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并依法予以公開。第三章 資產管理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并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資產配置標準和資產存量狀況,編制本機關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報送財政部門,作為財政部門批準部門預算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實行機關通用資產的統一配置。第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機關資產管理制度,加強機關資產采購、入庫登記、保管清查、領用交回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閑置資產處置制度。各部門閑置和低效運轉的機關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不能調劑或者不能繼續使用的,采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全額上繳國庫。
調劑使用或者處置機關資產的,應當及時調整有關機關的資產賬目。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功能分區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的要求,統籌安排機關用地。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管理規定,嚴格控制辦公用房面積和建設裝修標準,公平配置和集約利用辦公用房。第十六條 政府各部門機關用地和辦公用房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一權屬登記,實行統一的產權管理。第十七條 政府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因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用于統一調劑。
政府各部門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等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編制辦公用房大中型維修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計劃的維修項目,列入財政預算組織維修。
辦公用房的日常維護維修由使用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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