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27條(行政處罰法第27條是怎樣規定的)
露天生火做飯違法嗎?
露天生火做飯是否違法,要看法律依據和情節輕重來判定是否違法,僅僅憑露天生火做飯這個事件就直接判定違法行為,我個人認為不合理。
5月12日,海南一份網傳文件顯示,一個老人因露天做飯被罰款600元。此事件在網上引發熱議,一些網友直呼“看不懂”。文件是一份由海南樂東黎族自治縣大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該告知書提到,5月10日,大安鎮執法人員對西黎村委會三隊田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一名村民正在種植地里露天燒火做飯,產生的煙氣對周邊環境造成較大污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擬對該村民處以600元罰款。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7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第119條第1款規定,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有關部門將責令改正,并可以處500-2000元罰款。
從法律規定上來說,露天生火做飯確實會涉及到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符合法律依據。但是“露天燒火做飯,產生的煙氣對周邊環境造成較大污染“,這個情節的露天燒火做飯產生的污染程度與直接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產生的污染程度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一方面,老人生火做飯是生活所需,并沒有主觀上的惡意;另一方面,做飯的火與焚燒秸稈的火不可相比,產生的煙塵污染也是有很大的區別。
不可否認,露天生火做飯會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而且如果因為露天做飯燒火,引發了火災,更是容易發生安全隱患,是不鼓勵的。但是沒有引發火災,老人只是圖個方便,在野外燒飯,這種行為應該批評教育為主,而不是上綱上線,以罰款為目的。
《行政處罰法》第5條規定,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作出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2款同時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執法也必須講法,必須有法可依。
所以,針對露天生火做飯這件事情,考慮到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沒有主觀惡意的,執法人員應當考慮到實際情況,給予當事人糾正和批評教育。當事人及時糾正后,有關部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是可以酌情,不予以處罰的。
在網友激烈的批評之后,當地鎮政府知錯就改,承認執法過程“有瑕疵”,不再要求村民繳納罰款,轉而將這筆罰款記到了村委會的頭上。但是對于這樣的處理結果,個人覺得還是不太妥當的。這筆罰款是否有法可依,還是僅僅是轉移矛盾呢?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對于違反法律、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處罰,是依法辦事,民心所向。但是如果憑主觀臆斷執行法律、在政策面前搞層層加碼,這都是對法治精神的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為: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擴展資料: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制度之所以作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考慮:第一,在我國懲罰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較輕的處罰能夠達到目的,采用較重的處罰事實上是擴大處罰成本;第二,恰當地使用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更容易使人改過自新;第三,違法行為客觀上有情節輕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別,如果處罰不分輕重,既不能體現過罰相適應的原則,也不公正;第四,根據情節、后果決定輕重,更能夠發揮行政處罰催人向善的導向作用,更能夠體現行政處罰的政策違法行為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并有立功表現,表明其主觀惡意減輕,行為人對法定義務已有所認識和重視,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也是符合“過罰相適應”原則的。
【個人建議】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當事人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主動補救,是從主觀積極的角度來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不僅使業已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有所減少,而且表明行為人已經知錯改錯,而不是文過飾非,如不從輕或減輕處罰,就堵塞了違法者的“自新”之途。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法第27條是如何規定的
2021年最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中,第二十七條作出了如下規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河北滄州一男子銷售假冒醫用口罩獲利2千被罰20萬,不服起訴后,咋判的?
河北滄州一男子銷售假冒醫用口罩獲利2千被罰20萬,不服起訴后
“賣幾個口罩就罰款178000元,太重了!”河北滄州市,市監局根據舉報,發現某勞保門市銷售假冒3M口罩,獲利1630元,遂對其罰款178000元。勞保門市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法院這樣判決。
王老板在勞保門市花2000元購買了400個3M口罩準備給員工使用,沒想到打開包裝后,發現所購口罩和之前購買的不一樣,懷疑買的是假貨,便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
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后,就對王老板購買的口罩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為所購口罩均為假冒偽劣產品。經過調查,勞保門市累計銷售假口罩2700元,獲利1630元。隨后,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勞保門市罰款178000元,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勞保門市嫌處罰太重,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處罰,理由為:
第一、他們主觀上根本沒有認識到銷售的口罩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所以不應該按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他們經營額才2700元,卻罰款178000元,罰款是經營額的48倍之多,太重了;
第三、《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他們雖然銷售的是侵權產品,但可以正常使用,并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后果。
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此回應:
第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并不需要當事人明知,何況勞保門市不能提供正常進貨渠道,不能說明口罩來源;
第二、疫情期間,勞保門市銷售假口罩,對疫情防控造成了很大的隱患,所以應該從重處罰。
本案,勞保門市銷售侵權產品,不能提供正常進貨來源手續,說明他們應當知道該批產品存在問題,且獲利1630元,罰款17800元,并沒有頂格處罰,已經考慮到案件的情節了。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勞保門市銷售侵權假冒口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處罰,但也存在以下幾個從輕處罰情節:
第一、勞保門市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且在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時,能夠積極配合,主動給買家退還口罩款,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第二、勞保門市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營業額度有限,從當前支持、保護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角度,也不宜對其處以高額罰款。
咋判的
具體到本案,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勞保門市高幅度罰款顯然過重,但是低幅度范圍內給予罰款不足以懲戒,綜合勞保門市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后果,對其在中幅度范圍內給予罰款較為合理和適當。綜上,法院撤銷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將罰款改為80000元。
構成違法行為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執法部門應當制作什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1款是由1996年《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2款演變而來,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有條件的“首違不罰”的規定。這一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第5條第2款相呼應,即“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是公平原則在《行政處罰法》中的具體體現。由于行政處罰的事由具有公共性,行為所造成的的外部效果主要是針對國家機能、行政效益及社會大眾而言的,因此與公共事由有關的、對國家機能和社會大眾造成不利益的行為被劃入行政法所禁止的范疇。如果行為人實施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則該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即不具有可處罰性,因此不予行政處罰。雖然行政處罰具有制止和懲戒違法行為的性質,但是也有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功能,對于初次輕微違法者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教育同樣也能起到防止和減少嚴重違法行為、降低社會危害性的作用,同時也是行政處罰法關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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