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解釋)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利用國有資源或者國有資產,提供公共服務征收或者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資金。第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政府非稅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專項收入;
(三)彩票資金收入;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五)罰沒收入;
(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七)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于應當納稅范圍的,依法納稅后繳納政府非稅收入。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政府非稅收入。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職責。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征收、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為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收取的,應當將委托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對受委托單位的征收、收取行為實施監督,并對該征收、收取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征收、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收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在財政部門設立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機構。第八條 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示政府非稅收入項目、范圍、標準、對象、期限和依據;
(二)依法執收,不得多收、不收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
(三)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四)按規定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國庫或者財政部門開設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五)編制政府非稅收入年度計劃并報送財政部門;
(六)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編報政府非稅收入情況;
(七)其他職責。第九條 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
政府非稅收入采用直接繳庫或者集中匯繳的方式繳納。具體收繳方式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確定。第十條 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國庫或者財政部門開設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第十一條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執收單位及時、足額繳納政府非稅收入。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可以減繳、免繳、緩繳政府非稅收入的,繳款義務人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法定批準權限辦理。
對因調整政府非稅收入征收標準需要退還已收款項的,以及經依法確認屬于誤繳誤征、多繳多征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部門應當及時退還繳款義務人。第三章 資金管理第十三條 政府非稅收入資金按其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罰沒收入,納入預算管理;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彩票資金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稅收入,依照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第十四條 自治區與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分級財政管理體制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四章 票據管理第十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第十六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第十七條 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不出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稅收入管理,加強政府宏觀調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履行管理職能、行使國有資產或者國有資源所有權、提供特定服務或者以政府名義征收或者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下列各項:
(一)行政性收費;
(二)事業性收費;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四)罰沒收入;
(五)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益;
(六)其他非稅收入。第四條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統籌安排,實行綜合預算管理。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中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推進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效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情況,接受其審查監督。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規定,編制非稅收入年度計劃,統一管理非稅收入資金;其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七條 對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舉報違法問題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八條 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應當依據《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設定和征收。
政府性基金(附加)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者財政部的規定設定和征收。
罰沒收入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收取。
國有資產收益按照國有資產權屬關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設定和征收。
國有資源收益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設定和征收。
其他非稅收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設定和收取。
任何機關、單位不得違反上述各款所列規定設定非稅收入項目、范圍、標準。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或者收取的,應當將委托協議送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備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條件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對受委托單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為實施監督,并承擔該征收或者收取行為的法律責任;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并不得轉委托。第十條 執收單位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征。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機關批準。
前款規定的緩征、減征、免征,只適用于本級的非稅收入。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指定非稅收入收款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并在指定的收款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開設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于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執收單位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第十二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禁止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當場收取現款,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第十三條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執收單位規定的時間、數額,到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收款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將有關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不得逃避繳納義務。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依法當場收取現款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收款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賬戶。
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稅收入管理,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財政職能,優化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稅收入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收入、社會保障基金、債務收入、住房公積金以外,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在履行國家管理職能、行使國有資源(資產)所有權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時,通過征收、收取、罰沒或者募集、受贈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簡稱執收)的資金。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以下統稱其他非稅收入)。
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項目目錄,由省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布。第四條 非稅收入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分級分類管理。非稅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非稅收入管理政策,完善管理體系和監督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組織非稅收入執收、核算、分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人民銀行)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執收管理第六條 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變更、取消、停止執行和執收標準的調整,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七條 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設立本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取消、停止執行本省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降低執收標準,減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第九條 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執收單位負責執收。
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委托執收非稅收入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不得委托執收。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執收非稅收入,不得轉委托。
禁止委托個人執收非稅收入。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非稅收入執收管理,不得向執收單位下達非稅收入執收指標。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示執收的非稅收入執收依據,包括項目、對象、標準、范圍、期限、方式;
(二)按照規定收繳非稅收入;
(三)記錄、匯總、核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四)執行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執收單位不得違法執收非稅收入,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繳款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非稅收入繳納義務,不得拒絕繳納。
對違法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執收范圍、提高執收標準以及違法使用票據執收非稅收入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納并向有關部門舉報。第十三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但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款項除外。
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進執收方式,提高執收效率,為繳款人繳款提供便利。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人民銀行認定的具有代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資格的銀行中,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并向社會公布代理銀行名單。
執收單位需要委托銀行代收非稅收入的,應當在財政部門公布的代理銀行名單中選定代理銀行。
代理銀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納、清算非稅收入,并及時劃轉國庫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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