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口普查條例(根據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人口普查)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國人口的基本情況,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人口統計信息服務。第三條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人口普查工作,研究決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成的人口普查機構(以下簡稱普查機構),負責人口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做好本區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參與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第四條 人口普查對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
人口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第五條 普查機構和普查機構工作人員、普查指導員、普查員(以下統稱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和戶外廣告等媒介,開展人口普查的宣傳動員工作。第七條 人口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人口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從嚴控制支出。第八條 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尾數逢0的年份為普查年度,標準時點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時。第九條 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簡稱普查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人口普查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對象、內容和方法第十一條 人口普查對象是指普查標準時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第十二條 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第十三條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第十四條 人口普查采用國家統計分類標準。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人口普查登記前,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完成戶口整頓工作,并將有關資料提交本級人口普查機構。第十六條 人口普查登記前應當劃分普查區,普查區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為基礎劃分,每個普查區劃分為若干普查小區。第十七條 每個普查小區應當至少有一名普查員,負責入戶登記等普查工作。每個普查區應當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導員,負責安排、指導、督促和檢查普查員的工作,也可以直接進行入戶登記。第十八條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第十九條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可以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借調,也可以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社會招聘。借調和招聘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公民作為志愿者參與人口普查工作。第二十條 借調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崗位。
招聘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勞動報酬,在人口普查經費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單位支付。
人口普查怎么查
普查都采取由經過嚴格培訓的普查人員逐戶逐人直接詢問調查的方法。在普查區內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分片設立人口普查站,由基層干部組織戶主或戶內熟悉情況的人到站申報;或由普查員到戶訪問填報。人口普查對象是指普查標準時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第二十四條
人口普查對象應當按時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如實回答相關問題,不得隱瞞有關情況,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人口普查工作。第二十六條
普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拒絕、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的普查資料。

根據全國人口普查條例人口普查每幾年進行一次
全國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全國人口普查,是指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統一的方法、統一的項目、統一的調查表和統一的標準時點,對全國人口普遍地、逐戶逐人地進行的一次性調查登記。是當今世界各國廣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資料的一種最基本的科學方法,是提供全國基本人口數據的主要來源。現代意義的人口普查,是從新中國成立后才開始的。從1949年至今,我國分別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2020年進行過七次全國性人口普查
法律依據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第八條 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尾數逢0的年份為普查年度,標準時點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時。
人口普查條例是哪年頒布的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是2010年5月12日,由國務院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0年6月1日起實施的。
人口普查多少年一次?
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尾數逢0的年份為普查年度。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已經成功進行過七次全國人口普查,分別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2020年。
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歷程表明中國的人口普查經歷了一個逐步提高和完善的過程,通過不斷自我探索和學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我國人口普查工作逐步達到一個新的水平。
人口普查的普查意義?
人口普查是世界各國所廣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資料的一種科學方法,是提供全國基本人口數據的主要來源。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性別、年齡、民族、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人口普查是制定未來人口發展政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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