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代位權訴訟管轄)
代位權名詞解釋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代位權什么意思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什么是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此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但是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享有的代位權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并且已到期;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合法、有效、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并因此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4、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撫養關系、扶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什么叫代位權?
代位權指的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擴展資料: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效力是不同的,如下: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次債務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
因為次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的權利。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在有多數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同時因為這筆必要費用,對于所有的債權人而言是共益費用(為了各債權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費用是共益費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債權應優先于其他債權而受清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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