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訴狀范本(行政起訴狀范本圖片)
行政起訴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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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格式范本【1】
原告:************
被告: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吳軍營 主任
地址:上海市黃浦區福州路185號
電話:962110
訴訟請求
1、 請求貴院判令撤銷(2011)滬勞委審字第147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
2、 請求貴院判令承擔國家賠償。
(關押期間按照142.33元每天的標準計算)
3、 請求貴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首先,被告認定原告伙同他人為報復被害人*******,將油狀物品潑灑在蔬菜上,并掀翻蔬菜攤位,還毆打單某某至其輕微傷。
被告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并且原告所針對的對象也是“特定”的,因此,被告認定原告“隨意毆打他人”而“犯有尋釁滋事行為”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
其次,被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勞動教養”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而本案屬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因此法律依據只能是法律。
而被告(2011)滬勞委審字第147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
卻是依照公安部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作出的,該“試行辦法”只是一個部門規章,其階位不足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因此,被告適用該“試行辦法”來對原告決定“勞動教養”在適用法律法規上是錯誤的。
本案應該適用的法律依據是應該是《治安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即使有關規定與《治安處罰法》相沖突,也應該優先適用《治安處罰法》。
再次,被告違反法定程序。
被告在其(2011)滬勞委審字第147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
中,沒有明確告知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承辦單位必須查清事實,征求所在單位或街道組織的意見,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做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布勞動教養的根據和期限。
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通知書上簽名”。
原告認為,被告并沒有履行以上程序。
《行政處罰法》三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應該進行復核。
而被告并未履行該程序。
最后,被告濫權。
濫權在本質特征上是指故意不正當地行使權力,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度地運用職務范圍內的權力。
本案被告在處理原告,事實上卻是非常草率、非常不公平的。
對于原告的行為,可能適用“勞動教養”,也可能適用“治安拘留”,還可能適用“罰款”。
可是,被告竟然優先選擇勞動教養,這是非常不可思議的。
同時,被害人有嚴重過錯,但被告卻不對其作任何處罰,這顯然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就是按照公安部內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勞動教養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被勞動教養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件號碼、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違法犯罪經歷。
(二)違法犯罪事實、證據,包括呈報單位的認定,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證據及理由。
(三)是否舉行聆詢,聆詢的基本情況。
(四)決定勞動教養的依據。
(五)決定勞動教養的期限,是否決定勞動教養所外執行,決定勞動教養所外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決定前是否先行羈押,先行羈押的措施名稱、期限及其折抵情況。
(六)對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處理決定。
(七)被勞動教養人員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八)損害賠償的解決途徑。
(九)作出勞動教養決定的時間”的規定,被告所作的((2011)滬勞委審字第147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至少存在以下這些問題:(1)未列原告職業及工作單位。
(2)未列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未列認定事實、證據的理由。
(3)未列聆詢的基本情況。
(4)沒有表述有無先期羈押、以及執行勞動教養的起止日期、折抵情況。
(5)沒有表述“呈報單位”對違法犯罪事實、證據的認定。
(6)只是羅列證據方法,卻沒有表述證據的主要內容。
等等。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對原告“收容勞動教養一年”的決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以及在程序上,均存在十分嚴重的錯誤或缺失,同時還存在濫權問題,因此,懇請貴院依法予以撤銷,以維護司法的公正和權威,還原告以自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行政起訴狀范例【2】
原告:
名稱: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
民族:___職務:___工作單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
被告:
名稱: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行政賠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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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起訴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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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和理由是:
行政起訴狀【3】
原告:馬曉軍,男,漢族,31歲,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袁裕來,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8XXXXXXXX
代理人:嚴華豐,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86 XXXXXXXX
被告:重慶市公安局,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黃龍路555號
聯系電話:023—63758200
被告: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中興村13號
負責人:何內平,職務:局長
聯系電話:023-67851110,郵政編碼:400020
訴訟請求:
1、確認兩被告于 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
2、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4839.2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4天×每天142.33元)。
3、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因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導致原告至今無法從事律師工作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因李莊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一案被監視居住。
在監視居住期間,兩被告違反關于監視居住的相關法律規定,強迫原告居住在重慶市江北區建北三村一住宅內,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強迫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強迫原告出具不同意為李莊案出庭作證的證明,強迫原告書寫申請重慶警方保護的申請書,強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飯、看電影(被告工作人員同時攝像以試圖表明原告當時是“自由”的)。
兩被告的上述行為目無國法、玩弄法律,嚴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給原告造成巨大傷害。
原告認為,該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故訴請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馬曉軍
2012年2月7日
行政訴訟起訴狀
行政訴訟起訴狀范本 (一)
原告:超變態,男, 2001 年 1 月 1 日 出生,現住XXXXXXXXXXXXXXXXX
電話: *****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 8 號( 100820 )
負責人:許瑞表 職務:主任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 2009 )第 22694 號關于第455 067 號“YOUZHENG”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 2005 年 9 月 8 日 向商標局遞交了文字商標注冊申請“YOUZHENG”(申請號455067、類別 36 ),請求核準注冊的服務項目為:保險經紀;資本投資;金融貸款;銀行;金融服務;儲蓄銀行;擔保;信托;典當;經紀。 2008 年 12 月 4 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原告作出了文號為 ZC4884467BH1 的商標駁回決定。原告不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決定,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被告于 2009 年 8 月 31 日 作出了商評字( 2009 )第 22694 號關于第 455067 號“YOUZHENG”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評審規則》、《商標審查標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相關條款或規定的要求進行評審;程序不合法、證據不足,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并作出了錯誤的決定,嚴重損害了原告利益。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訴訟。
此 致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人: 超變態
行政訴訟起訴狀范本 (二)
上訴人(一審原告):趙宏偉男,漢族,55歲,甘肅省酒泉市人。
酒泉黎明綜合樓業主,住址:酒泉市雄關路11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酒泉市建設局。
住所:酒泉市新城區世紀大道55號。
法定代表人:張滿,該局局長。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酒泉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住所:酒泉市北環東路邊9號。
法定代表人:段中偉,該站站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酒泉市中級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和理由如下:
一、撤消酒泉市中級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二、依法追究被上訴人長期不履行法定職責,任由其下屬,工程質量監督站違法違規,造成黎明綜合樓重大質量事故而長期不對其進行查處,給上訴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應由被上訴人,第三人承擔不履行法定責任違法違規,承擔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的侵權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三、對一審確認做為定案依據的相關證據進行技術鑒定。
理由如下:
(1)一審故意不確認的事實為:上訴人從2002年9月18日(地下室施工期間)發現本工程施工單位和質量監督站有嚴重違法行為開始投訴,要求查處在黎明綜合樓施工過程中存在使用廢鋼筋行為。直到2008年12月19日《行政判決書》(2008)(酒行初字第04號)下判決前也沒收到酒泉市建設局只字片語的書面依法查處的規范性或非規范性的文件。其行政不作為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2)一審判決確認的唯一一份2003年3月31日函件(指蓋有肅州區質監站印章便函)。是一份結論為黎明綜合樓框架梁板“大面積裂縫”是“溫度裂縫”,目的是掩蓋因使用大批量廢鋼筋造成質量事故的事實。世界上就這棟樓在自然環境中一凍一熱,鋼筋混凝土框架梁地板就斷裂了?一審判決以此為“證據”確認為酒泉市建設局履行了質量監督監管的法定職責,荒唐之極!
(3)一審判決所認定的其它證據,大部分是上訴人要求質量監督站,建設局依法查處追究質量事故責任者的投訴函,參加各方討論工程加固方案的會議記錄。本案中大多認定的證據,并沒有任何規范文件顯示是由酒泉市建設局對違法違規者依法進行查處或處罰的證據。一審判決把工程參建各方的非法律效力文字作為定案的依據是于法于理不符。
(4)一審判決極力回避的問題是酒泉市建設局七年時間拒不依法作為的事實,片面地采信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辯解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不清楚應予以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更不應該以被上訴人要求作為定案依據。
一審判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實”作為定案的“事實”是不公平的。酒泉市建設局至今也沒有對這起建筑工程重大責任事故的違法責任者進行過任何查處或處罰,更沒有依法對故意生產制造偽劣建筑產品的責任者向司法機關移交案件。一審判決認定建設局履行了“法定職責”是真正與事實不符的判決。
(5)一審立案后,主審法官在法定期限10日后,不給上訴人送達一審被告人答辯狀副本,上訴人多次要求一審法院依法向原告交付被告的答辯狀副本均被告知被告沒有答辯。直至立案后的第三個月開庭之日,上訴人也沒有收到被上訴人一審應訴的答辯狀副本。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審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不提交答辯狀應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之規定,就應當依法認定其沒有證據、依據,違法事實成立。
(6)2008年9月11日11時,一審法庭電話通知上訴人“9月17日上午開庭”,上訴人在當天下午領取開庭傳票時,被法庭口頭告知“建設局沒人出庭,改在9月22日開庭。”
9月22日上午,上訴人按法定要求到法院報道時,又被告知“建設局仍不出庭,改在10月6號-10月9號開庭。”以寫紙條的形式代為開庭傳票,并特別注明要求上訴人“帶立案時所提交給法庭一模一樣的‘證據’質證”。限制了上訴人依法舉證質證的權利,因此也替被告、第三人成功回避了能證明其違法犯罪的重要證據。(證據)
(7)2008年10月9日開庭審理時,主審法官在庭審中禁止上訴人宣讀起訴狀,限制上訴人就本事實進行發言辯論,始終與被告、第三人相互配合,草率幾十分鐘就宣告休庭。(證據)
(8)一審在開庭后長達三個月時間不下判決,主審法官卻以約談打電話的方式協迫上訴人撤訴,并“好言”“告知”黎明綜合樓豆腐渣工程只是個“法律事實”的存在,“它沒有形成法律證據”。“國家對假藥、奶粉、牛奶、松花江水污染的監管部門追究責任是大氣候所致,而對建筑工程質量監管部門的違法責任追究還沒有法律依據,你最好撤訴,否則什么時候下判不好說。”主審人員全力維護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作出于法于理向悖的判決,難以令人信服。
(9)一審判決只依據了一條法律、一條解釋。判決稱: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賠償”。但六十四條的主要規定是要對違法的責任者進行處罰、停業、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根據《條例》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六十七條、六十八條、七十六條之規定,都符合該工程實際存在的問題。這些條例都規定應有法定的建設行業主管機關來實施執行。上訴人七年來的訴求也是要求建設局以相關“法規”“條例”規定,對違法責任者作出行政處罰或查處結論。而事實是,建設局至今也沒有作出任何查處。一審判決不依據眾多相關法規認定酒泉市建設局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確鑿事實,而是完全依照被上訴人意圖要求避重就輕,長篇大論的引用事件過程混淆視聽,為被上訴人開脫違法責任,故意作出了極為不公正的一審判決,其深層次的原因是值得人們深思的,所判結論是絕對不能接受的。
(10)一審判決稱“經審查查明”,“2002年9月18日質監站發現鋼材質量有問題”,“2003年3月19日質監站到現場觀察裂縫”,“判定為溫度裂縫”,“請專家鑒定,協調會議”。從判決書所列內容,給局外人看來真的是“查到細致清楚”,而實際事實是:質監站承包了黎明綜合樓工程全部的建筑材料的質量檢測、兼施工監理、質量監督。質監站“檢測合格”的175噸鋼材,又被“質監站在施工現場發現鋼材質量明顯有問題”,“經檢驗伸長率不合格,經雙倍復試合格”。判決書依照被上訴人的授意一筆代過所掩蓋掉的事實是:2002年9月18日廢鋼筋問題暴露時,已經有幾十噸廢鋼筋被混凝土澆鑄在該建筑物地下基礎地下室,一層大部分的框架梁及樓板里了,由此隱患導致了后期更嚴重的裂縫發生。印證這些事實的結論都有國家法定專業機構作出的.鑒定佐證。不容置疑的鋼筋混凝土鑄成的建筑物在那兒作證,可以隨時質證、復查、再復查!
一審判決書的一句“經審理查明”是掩蓋不了該工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違法犯罪事實的,更掩蓋不了質量監督站是該工程質量事故參建責任者的事實!
(11)酒泉市工程質量監督站拒不承認自己為工程出據了假的“材料檢測報告”,又拿不出有權威檢測資質的第三方鑒定單位對工程實體材料進行鑒定的鑒定結論。判決書以質監站的“陳述”和其提供的“證據”判定其行為“真實合法”,是對制假犯罪和生產偽劣產品犯罪的放縱。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16條。第18條之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9條之規定,酒泉市質監站在黎明綜合樓工程施工過程中實施了多項違法違規活動,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應該受到相關法律的從嚴懲處。
一審判決對酒泉市質監站為謀取非法利益,參與生產制造偽劣建筑產品的違法事實認定為“合法”,可見主審法官是沒弄清楚相關法律法規還是其他原因才作出這份無公正可言的判決。
(12)一審判決把工程參建各方的技術性討論的會議記錄,質監站為逃避違法責任自己編造的證據,強行認定為建設局查處過施工單位,質監站違法違規事實的行政行為的證據,是與事實和法理不符的,反而為證明建設局根本拒不對該工程的施工單位、質監站的違法事實進行查處確認了證據,請二審法院明查。
(13)經過一審的此件行政訴訟案件中,客觀事實和充足的證據證實存在有刑事犯罪,違法違規的事實和證據。一審判決極力回避案件中存在的事實和證據,不依法出具司法建議書,上訴人不能誠服,請二審法院能予重視。
(14)上訴人是劣質工程的受害者,有不能使用的不合格工程的事實存在,有國家權威的法定專業鑒定機構對工程實體現狀及實體材質作出的鑒定結論。
根據全國人大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釋義第六章》54條第2項;60條第1項、第2項;62條第2項等規定向法院提出由不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酒泉市建設局,承包本工程使用材料檢驗、兼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的酒泉市工程質量監督站賠償受害者上訴人的經濟損失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審判決上訴人“要求賠償于法無據”是不符合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的。
(15)根據《憲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民法》的相關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酒泉市建設局不履行法定職責,酒泉市工程質量監督站為施工單位出據虛假《材料檢驗報告》參與造假活動,由此給上訴人造成了重大損失,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利和合法權益是有“法律事實”和法律根據的,請二審法院核實客觀事實給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不以真正的事實、證據為依據,而完全采用被上訴人的“陳述”作出判決,是違反常理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長期不履行法定職責及其第三人的違法侵權賠償責任,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的審理此案,撤銷原判,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和第三人賠償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此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宏偉
**年12月28日
行政訴訟起訴狀范本 (三)
原告: 繆桂芳 地址: 儀征市大儀鎮河北村小店組 電話:*****
被告: 儀征市人民政府 地址: 江蘇省儀征市解放東路48號
法定代表人: 姓名:費高云 職務: 儀征市人民政府市長
電話:****
訴訟請求: 節約土地資源,加強對違法建房進行執法。
事實和理由: 我是儀征市大儀鎮河北村小店組村民繆桂芳,2008年7月28日我曾向李小敏副省長舉報何俊華、何山華弟兄二人侵占他人土地違規建房。( 何俊華、何山華弟兄二人十五年前就離開了儀征市大儀鎮河北村小店組,在儀征市區建房并居住工作,他家老宅子占地1500平方,全部蓋成房屋出租給外地人做生產作坊,現在又建新房,其中建新房的地塊有一部分和我家有爭議,需要確權之后才能開工建設 )。江蘇省李小敏副省長作了批示,儀征市國土局工作人員下來找我家談話,并作了表態,農村建房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建新房之前舊房必須拆除,嚴格按照儀征農戶建新房的標準占地只能165平方,建筑物只能是165平方的70%,涉及到土地爭議的問題必須經過確權之后才能施工,我們也將土地確權請求申請交到國土局了。但是奧運會一閉幕后,何俊華弟兄二人依然我行我素,依然違章依仗權勢非法占用他人土地違規建房,我去制止,他利用他家人多強行施工還打人。何俊華、何山華弟兄二人說我家有人在市委市政府,法律和領導批示有個屁用,老子房子照建照違章你能把我怎樣。 河北村支部書記明福美竟然說何家有權有勢,你家不要鬧了,鬧了也沒用。而明福美本人就帶頭占用新地皮建房,舊房未拆并把舊房賣給外地人。在我們河北村視土地管理法為兒戲,給老百姓中帶來極壞的影響。我向儀征國土局反映何俊華、何山華家又違建了,國土局的工作人員同上次領導批示到我家的言行截然不一樣,明顯坦護何俊華、何山華,國土局知法犯法,嚴重瀆職,對違法行為進行庇護。現依據《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 致
儀征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年 9 月 28 日
附:1、本訴狀副本 2 份。
2、何俊華何山華違法建房圖片及老宅圖片、
3、河北村支部書記明福美違規建房圖片及被私賣的舊房圖片。
怎樣寫行政起訴狀
怎樣寫行政起訴狀
怎樣寫行政起訴狀,行政案件起訴狀與其他案件起訴狀基本相同,但是在訴訟狀當中也會存在一定的差異,所以在面對有這樣需求的人來說,一定要注意格式,以下怎樣寫行政起訴狀。
怎樣寫行政起訴狀1
行政起訴書怎么寫主要分為6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原告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等等的個人信息第二部分是被告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第三部分是案由這個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填寫第四個部分是訴訟請求也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填寫第五個部分是事實與理由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填寫第六個部分就是此致、落款、時間。
行政起訴狀(范本)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電話、郵編
被告: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 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附:本訴狀副本____ 份
怎樣寫行政起訴狀2
怎樣寫行政案件申請再審訴狀?
行政案件申請再審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復查糾正的文書。申請再審訴狀的性質,作用,書寫格式,與上訴狀基本相同,只是程序不同。前者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訴狀,不受時間限制;后者是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訴狀,有上訴期限的'限制。
因此,寫申訴狀可參閱上訴狀。但需要指出,由于申訴在程序上的特殊性,寫申訴狀要特別注意明確申訴請求的目的,應針對原判決中的錯誤或不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有理有據地作申辯。附實例如下:
行政申請再審訴狀
再審申請人:尚X,男,1960年2月出生,漢族,X省X市人,現住X省X縣X鄉X村,農民。
我因治安管理處罰一案,不服X縣公安局治安管理(1991)第37號裁決和X省X縣人民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47號行政判決,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1991)X法行終字第12號行政判決,現提出申訴。
事實和理由:
時間上午十時許,我在自家院內菜地里干活兒,姜X此時來到我家,跟我借打氣管子。我說丟了,他不信,說我小氣,并說,我上次借給他二十元錢后,讓我老婆跟在他后屁股要。他越說越激動,后來竟罵我。我說:別說打氣管子丟了,就是沒丟也不借。
姜X竟闖進菜園,揪住我的襖領,將我絆倒,騎到我身上打我。此情節有鄰居宋X,郭X親眼所見,我被打,在忍無可忍之際,將他的手指咬破。被鄰居拉開后,我的頭部已流血,經X縣X鄉衛生院診斷為頭頂部外傷。此案發生后,X縣公安局對我以毆打他人為由,給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處罰。對此我不服,向X市公安局提出申訴。
X市公安局以治安管理處罰(1991)第×號申訴裁決,維持原處罰決定。我起訴后,X縣人民法院和X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以一,二審行政判決,維持了公安機關對我的處罰。我認為,X縣公安局給予我拘留十五天的行政處罰是錯誤的,而X市公安局,X縣人民法院,X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錯誤的處罰決定予以維持,也是沒有道理的。其理由如下:
一、事因是姜X引起的,我并沒有去找他,而是他找到我家,并闖進我家菜園,是他首先動手打我,這才發生這起毆斗,是他制造了事端。可是,X縣公安局竟不分是非曲直,各打五十大板,對雙方一律給予拘留十五天的處罰,這是不公正的。
二、根本不存在我毆打他人的事實。當時,姜X把我絆倒后,騎到我身上打我,他是打人者,我是被打者。我被打得頭破血流后,這才咬了他的手。他如果不用手抓我的臉,我也咬不到他的手指。我的行為是合法的正當防衛,怎么能說我毆打他人呢?又有什么理由對我進行處罰呢?
三、由于我不具有毆打他人的事實,因此,公安機關以毆打他人為由,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我進行處罰,顯然是錯誤的,事實錯誤,不可能正確適用法律。致使出現了這樣的現象:本來是法律保護的對象,應該予以保護,卻給予了治安管理處罰。綜上所述,XX縣公安局對我進行處罰是錯誤的,XX市公安局、XX縣人民發院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錯誤的處罰決定,也必須依法糾正,以保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訴,希望XX市人民法院和XX縣人民法院實事求是,立案再審,做出公正判決。
此致XX縣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尚XX
xx年X月X日
附:一、XX縣人民法院(1991)X法行初字第47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二、XX市中級人民法院(1991)XX法行終字第12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怎樣寫行政起訴狀3
行政起訴狀(樣本)
行政起訴狀
(樣本)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訴訟請求:
寫明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行政爭議的具體事項。
事實和理由:
寫清原、被告之間發生行政爭議的基本情況以及支持其訴請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法規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公民簽名、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1、本訴狀副本 份。
2、證據材料 份,并說明證據和證據來源,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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