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劣產品(偽劣產品和偽劣商品的區別)
如何認定假冒偽劣商品?
假冒產品是指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從而使客戶、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就是被假冒的產品。偽劣產品是指質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牌產品標志、免檢標志等質量標志和許可證標志的;(2)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4)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6)失效、變質的;(7)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8)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9)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1)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2)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3)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4)實施生產(制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5)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6)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7)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8)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假冒偽劣商品中有些雖然有使用價值,但是他們都一律不能算商品,因為他們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樣正常交易,或者它們沒有包含社會必要勞動,它們即使含有少量勞動,但那不是一般意義的社會必要勞動,而是為了獲取非正當利益為了不等價交易而花費的勞動,它甚至可能是產生危害的一種勞動,因此它不能得到社會承認(即使交易發生,那是因為購買者不明真相,消費者是不會買假貨的),是沒有價值的。沒有價值的東西當然不是商品了。我們這里說的是假冒偽劣,不包括殘次品。
偽劣產品罪如何認定
生產偽劣產品罪的認定標準:
1、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2、主觀要件: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
3、客體要件: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4、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偽劣產品的認定標準
我國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因此,不符合法律標準的產品就是偽劣產品。“偽”是指假冒他人產品名稱、商標、專利、包裝標識、形狀樣式等辨識特征,即產品本身是所謂“假貨”的情形,而“劣”可以稱為劣質產品。
《產品質量法》 第十七條 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十八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十九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二十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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