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特殊侵權和一般侵權的區別)
特殊侵權行為指什么行為呢?
法律中特殊侵權行為包括:1、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2、因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3、以及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等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法典規定特殊侵權行為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特殊侵權行為包括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產品質量責任、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特殊侵權責任包括哪些
特殊侵權責任包括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法人的侵權責任,被監護人侵權的民事責任;
工作物所有人的侵權責任,動物持有人的侵權責任,高度危險源致人損害的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責任,產品責任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