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糾紛案例(人身侵權糾紛案例及分析)
侵權法 人身傷害 案例分析
B存在過錯,這由B所在公司承擔責任,B公司賠償后,可向B追償部分!
相關規定如下: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陳志光夫婦到某餐廳吃飯,一對母女帶著一只狗坐在陳志光夫婦的對面,點來了飯菜,讓狗在飯桌上吃,小狗則吃得津津有味。陳志光夫婦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要求餐廳老板解決,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餐廳老板賠償精神損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為什么?
(2)本案如何判決(請說明責任方式),為什么?
參考答案要點:
(1)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法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侵害人格尊嚴的,對侵權行為人應當追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餐廳準許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嚴的權利。一般人格權是一種最基本的人格權,包括的內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這種權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導所有的具體人格權,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內容,解釋具體人格權的含義,創造新的人格權;補充具體人格權的立法不足。當某些人格利益應當保護,但是所有的具體人格權還不能將其包括的時候,就應當依據一般人格權即人格尊嚴,認定侵權行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讓狗在人吃飯的餐廳中跟人一起進餐,并且使用的是人進餐的餐具,這正是對人的人格尊嚴的侵害。愛護自然,愛護動物,都是應該的,但是,在社會中,任何人都是權利的主體,任何狗都是權利的客體。如果為了愛護動物,就把人與狗的地位同等起來,這恐怕就是愛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2)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人格尊嚴的褻瀆和漠視,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責任方式應當是賠禮道歉并應當承擔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他民事責任方式不宜適用于本案。

人身保險與侵權糾紛競合時,醫療費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受傷與工傷競合時能得到雙份賠償,但在醫療費等項目上是不能得到重復賠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部分)(二)關于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系問題:17、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如果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就上述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
當地政府出臺的政策意見較上述規定對勞動者更有利的,可按照當地政策意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判例:十三則涉勞動爭議案件裁判要旨與規范指引》12、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該勞動者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楊文偉訴寶二十冶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該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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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你列舉2例你生活周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的例子,并分別說明具侵權了什么權?
一、侵犯人身自由權案例
2002年12月24日19時許,河南省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長趙志遠在派出所帶班期間,應邀與其同學和朋友共5人一起到該鎮“昊睛”火鍋店吃飯、飲酒,期間,5人共飲4瓶白酒。當日21時許,趙志遠提出讓該店女店主劉美榮找2名服務員陪同到附近舞廳“蹦迪”,遭到劉美榮拒絕。趙志遠感到丟了面子,離開飯店后即用電話通知當晚在薛店派出所值班的民警孟祥輝、李松濤、趙曉勇、李建勇4人,以劉美榮開的火鍋店沒有辦理消防合格證及服務員沒有暫住證為由到該店檢查,趙志遠隨后也返回該店。趙志遠等人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將劉美榮和服務員耿巧梅、許林萍3人帶到派出所進行詢問并非法關押。詢問期間,趙志遠還多次對劉美榮進行毆打。25日9時許,薛店派出所所長毛志安得知情況后予以制止,并讓劉美榮等3人離開派出所。2003年2月27日,趙志遠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鄭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此案發生后,河南省公安廳、鄭州市公安局經研究并報市委、市政府同意,決定給予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長趙志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新鄭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長時超英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負有領導責任并瞞報此案的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所長毛志安行政撤職處分;給予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孟祥輝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李建勇、趙曉勇、李松濤行政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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