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35條(侵權責任法第35條對應民法典)
侵權責任什么情況下承擔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9、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侵權責任法第35條
《侵權責任法》是2010年施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是03年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對《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解釋,這里的“相關法律規定”當然不包括《侵權責任法》。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而且《侵權責任法》屬于立法,位階高于司法解釋,兩法有抵觸的,按侵權法,無沖突的認可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35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 致人損害賠償——接受勞務方承擔 自身損害責任——過錯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具體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四章 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35條
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的個人勞務關系的含義。
個人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從事勞務職能范圍內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為接受勞務一方創造經濟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的建立可以為書面形式,也可以為口頭或其他形式。
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存在的不足。
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在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接受勞務的一方是否對提供勞務一方享有追償權,沒有明確規定。
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該條并未規定接受勞務一方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他人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享有追償權,存在不足。
擴展資料:
在審判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方法。
1、在審判實踐中應借鑒《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于提供勞務一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允許接受勞務一方行使對提供勞務一方的追償權,前提條件以提供勞務一方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2、對于提供勞務一方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一般過失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替代責任后請求行使對提供勞務一方的追償權的不予支持。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被第三人侵害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也是經常發生的,但《侵權責任法》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
3、在審判實踐中,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勞務一方時,仍應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中:“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關于《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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