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侵權責任的案例題)
侵權行為案例解答
1、承擔。雖然甲是私自駕車出游訪女友,和履行職務沒有任何關系,看似雇主不承擔責任,但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機動車的使用人和所有人分離時,使用人肇事由使用人承擔責任,但汽車所有人有過錯時也應承擔相應責任。乙在選任甲為司機、使其能控制汽車上有過錯(圖便宜),因此應承擔部分責任(應理解為按份責任),但并非是基于雇主責任的連帶責任。
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能減輕賠償。因為根據與有過失原則,丙的監護人有重大過失(讓4歲孩童自己在街心玩),未盡到監護義務,可以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見侵權責任法26條、最高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乙可以向甲追償。
3、甲不能向乙追償。沒有追償理由。因為不是雇主責任下的致人損害,不能要求乙賠償。

侵權責任法案例胡某(21歲)與王某(19歲)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閑逛,發現一頭豬在路邊
1。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屬于緊急避險的行為,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所謂緊急避險,就是當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生危險時,為了避免危險的進一步擴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損害較小利益并以此來保全較大利益的行為。顯然,老太太是受突如其來的危險來不得不及時避險,要不可能造成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損害。而法律規定,由于緊急避險而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可以因此而免責。。
2。胡某王某逗豬而造成老太太受傷,瓷瓶被打壞,存在主觀過錯。而我們知道,構成民事侵權的是個條件是,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的違法性,存在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從該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這四個條件,所以構成侵權。而在這里,需要強調一點,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具體表現形式。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實際預見了其行為后果和對此后果的態度。胡某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明知在街上逗豬可能會引起豬的不適而滿街跑,從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發生,他們放任這種損害后果的發生,其行為可以定性為故意。所以,胡某王某應該承擔侵權行為責任。
3。習慣放養動物可以不追究豬的主人的民事責任
但事實上損害結果已經發生,就應該由侵權人直接承擔。
4,如果王某是九歲的話,由于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他不能預見這種事情會隨著他的行為而發生,所以他不需要承擔侵權行為責任。但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應該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放任自己兒子上街玩耍而造成他人受傷,所以,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賠償老太太的醫藥費。還有,因為一般豬是不會出現在街上的,豬的主人對豬疏于管理,放任其在街上,給了胡某王某機會玩耍,所以,其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應該適當承擔老太太的醫藥費。
結合第一答和第二答明顯可知,應該胡某王某承擔主要責任,而豬的主人承擔適當賠償。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題目
你好酒店在甲吃飯期間有安全保障義務,在甲吃飯期間保護你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在本案中,酒店保安有義務制止打斗,而其并沒有出面制止,有明顯的過錯,也即酒店存在間接侵權行為。而直接侵權人是乙,乙應當承擔直接的損害賠償責任,酒店承擔補充責任(即當乙無法賠償時,才由酒店賠償)。
以下案例運用《侵權責任法》回答:1.本案涉及哪些“責任”?詳述理由。2.本案相關當事人應如何承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甲公司系機動車所有方,未審慎檢查乙是否具有駕駛資格,以及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重大過錯,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
乙是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他人造成的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并且,乙與甲關于租賃汽車的合同效力待定。當然,這是合同法的內容了。
本案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未成年人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陸某是某小學三年級學生(9歲),一日趁體育課自由活動時,溜出學校大門。
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所以該機動車的車主并不承擔責任,應由盜竊人王某承擔責任。
二、根據《侵權責任法》地四十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本案中,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此事肯定會給九歲的陸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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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蘭花的損失和搬家過程中BCD發現出事就溜之大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甲與A搬家公司實際上構成了一種搬家的合同,而A派B,C,D來搬家,實際上是讓三人履行甲和A公司之間的約定,而BCD的行為代表了履約的一方A公司,因三人的行為對甲造成損失的,應當由A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合同約定及合同法,甲有權要求A公司給予賠償
2,關于掌上電腦,B某的行為涉嫌盜竊,根據電腦的價值,如果達到盜竊罪的起刑點,B某就構成盜竊罪,達不到標準的,B某也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制裁,同時B的行為因為屬于違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電腦這一塊,甲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待抓獲B某后,可以要求B某返還電腦,如無法返還可以主張賠償,另B所盜竊電腦如果達到一定價值,可能涉嫌犯罪
3,關于路人E,E某在被砸的案件中并無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E某有權向可能造成其傷害的侵權人主張賠償。而且E某這個事件適用于舉證倒置,即E某只要證明其被樓上落下的花盆砸傷,就完成了舉證義務,而樓上住戶必須證明其并非侵權人才可以免責。本案中侵權責任方比較明確,但具體行為人不明,因此E可以主張向甲,B,C,D四人要求賠償,而如果B某能舉證花盆事件和其無關,B某免責,由甲,C,D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好吧,做題目做到這上面來了,算月長石多一句嘴
關于蘭花部分:根據合同法第七章違約條款,合同履行的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對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關于電腦部分:首先,B某作為A公司履行和甲合同約定的代理人,其行為不因違法犯罪而免責,也就是說,本案中,B某電腦的損失,既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向A公司主張賠償,也可以要求B某返還或賠償電腦,但要求賠償的金額僅限于電腦價值。而B某的行為可以參考刑法-盜竊罪的條款。
關于路人被砸事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章第六條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本案中可以確定花盆是哪一間房屋掉落,而房屋內4人就有賠償義務,能證明自己和花盆掉落無關的,可以免責(B某),其余三人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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