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律援助的信息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無力負擔律師費用經濟困難或者特別困難時;
2.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下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法律援助法規定
一、法律援助的規定是什么
我國法律援助的專門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還有一些各省自行制訂的法規,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要依據這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五條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請人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或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申請援助,詳細地址和電話請參看組織機構,也可以通過網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
(二)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并載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3)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4)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
(5)申請人保證所提交的證明及證據材料屬實的聲明。
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申請,由接待人員按上述要求記入筆錄,申請人簽字或捺指印確認。
2、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3、申請人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2、對不符合條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法律援助的特征和目的
我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
法律援助目的
法律援助目的是確保公民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或弱勢處境而在法律面前處于不利地位,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援助實際上是法律扶貧、扶弱、扶殘,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體系的重要措施。是否建立起規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衡量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權保障機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標志,也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尺。可見,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是,國家以為被援助對象(即受援者)提供經濟幫助為途徑(減、免費用),達到保證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權益真正得以實現,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則的一項國家法律制度。它是現代法制國家實現司法公正和保障基本人權的一個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第三條 法律援助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法律援助保障體系,將法律援助相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進法律援助均衡發展。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保障當事人依法獲得法律援助,為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第七條 律師協會應當指導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等方式為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第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法律援助宣傳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識。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公益宣傳,并加強輿論監督。第十一條 國家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補貼。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機構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設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依法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擇優選擇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負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規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個人作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組織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和法學專業學生作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區域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財物。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對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第三章 形式和范圍第二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組織法律援助人員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
(一)法律咨詢;
(二)代擬法律文書;
(三)刑事辯護與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
(五)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六)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法律援助怎么申請
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的標準參考本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2、聾、啞、盲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以下情形可直接申請,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2、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3、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4、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申請人可向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對于非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申請人可向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者事由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準備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3、由申請人所住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4、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二)經濟困難的證明;(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法律援助機構將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案件或者事件的具體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對申請進行審查的時間,但是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0日。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同級人民政府將在收到重新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終止的情況: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法律援助是干什么的
所謂法律援助主要指的就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來促進與規范法律援助的相關工作,為了符合法律援助相關條件的公民,去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詢、代理或者刑事方面的辯護等無償的相關法律服務。
法律分析
其實有關法律援助簡單來說就是政府所設立的,免費給那些不能負擔官司費用的公民去打官司。為了去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是通過國家的撥款所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是經濟困難沒有能力去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須要有律師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一些特定人員,就比如刑事案件當中可能被判處了無期徒刑與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等相關人員去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而設立的一種專門法律服務機構。 國家撥款所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是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一群弱勢群體及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要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一些特定人員去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專門設立的一種相應的法律服務機構。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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