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釋(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釋全書)
民法典侵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司法解釋:侵權責任制度的基本作用,一是保護被侵權人,二是減少侵權行為。規定了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權益被侵害構成侵權時,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制度的作用,可從多個角度闡述,有保護被侵權人的作用,有減少侵權和糾紛的作用,還有預防侵權行為及侵權后果發生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
2、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法律分析:為確保民法典統一正確適用,妥善解決民法典施行后新舊法律銜接適用問題,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分為4個部分,共28條,其中,“一般規定”5個條文,“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14個條文,“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8個條文,“附則”1個條文,全面系統規定了適用民法典的時間效力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匯編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關于繼承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一)公證遺囑。即經過公證機關證明過的遺囑。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最為常見。
(三)代書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四)錄音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錄音做成的遺囑。在這五種遺囑形式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并非只要是遺囑人作出的任何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宣告死亡的,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規定確定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第二條 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將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第三條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第四條 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民法典1165條司法解釋
《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時,行為人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客觀要件是行為人實施了某一侵害行為。
現代社會,不侵害他人,是任何一個民事主體都應遵守的普遍性義務,沒有合法依據或者法律授權,不得損害他人的民事權益,否則,就有可能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一般情形下的侵權都是以積極加害的作為形式出現的,而不作為方式侵權,是行為人應當履行某種法定義務而未履行該義務而產生。沒有法定作為義務,行為人的不作為一般不會構成侵權。法定義務的來源,既可能是某一法律的明確規定,也可能是因某人先前的危險行為而產生,還可能是基于當時約定而產生。
需要注意的是,內心思想一般不產生侵權行為,但是思想轉變成語言、文字或者有型電子載體時就可能造成他人損害。
二、主觀要件是行為人行為時有過錯。
過錯,就是行為人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應受譴責的,也正是由于這種應受譴責的心理狀態,法律要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讓其承擔侵權責任。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過錯責任原則中,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但過錯,僅適用于過錯責任原則制度下的侵權責任。
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一損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該后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者輕信而使自己未履行應有注意義務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二者的主要區別是:故意表現為行為人對損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態,而過失表現為行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損害后果的心態。
早期對過失的判斷,主要考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通過分析特定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或后果的理解、判斷、控制、認識等方面的狀況及能力,從其意志活動來確定。現在,對過失的考察,已經逐步客觀化,主要依據以下客觀標準來進行判斷:①行為人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如果違反了,就是有過失。②行為人是否違反了一個合理人的注意義務。合理人的注意義務,即大多數人在特定情況下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是排除專業人員、特定群體的理解,是從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會怎么看這樣一種情況。③原則上不照顧行為人的特殊弱點,無論是性急、健忘、醉酒或是粗心大意等。④專業人員的注意義務要高于普通人,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的注意標準,又要低于普通人。
三、有損害事實,即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
損害,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民事權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它是一個比較廣泛的概念,不但包括現實的已經存在的不利后果,如身體殘疾、財產損失等現實損害,還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有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第1167條)。
四、有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遭受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兩者之間存在前者導致后者發生的客觀聯系。
有因果關系,就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沒有因果關系,必然不構成侵權責任。
在因果關系判斷上,簡單的一因一果的侵權,比較容易判斷,但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等復雜情況,則需要法官充分司法能動性、職業專長、職業素養、正義良知,智慧、機變、衡平、公正地綜合考慮案發當時的情況,考慮原因力大小、法律關系、公平正義、社會政策、法律效果等多種因素。
過錯推定,是指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與過錯責任相比,在構成要件上與過錯責任相同,都包含損害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和過錯,只是將過錯責任中需要由原告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的證明責任,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轉嫁給了加害人自己證明,也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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