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07?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07-11-19)
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招標第三章投標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十四條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第三十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第三十五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六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六十七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招投標實施細則?
四川省招投標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的招標投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全省所有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受部門、地區和行業的限制。
第五條 除項目審批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履行項目招標審批手續外,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對招標進行任何形式的審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招標人有權自主確定招標、開標、評標的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或強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絕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手續。
第七條 四川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我省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確保全省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順利進行。
第二章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八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規定的項目中,屬本規定第 二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產、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涵洞、隧道、護坡、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燃氣、園林、綠化、路燈照明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工業建筑、辦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一條
第十條 項目中的民用建筑,包括建筑的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
(一)民用建筑包括:
1、住宅建筑。
包括各種住宅小區以及單層、多層、高層住宅、公寓及別墅。
2、辦公建筑。
包括各種辦公樓、寫字間。
3、公共建筑。
(1)禮堂、會堂、影劇院、俱樂部、音樂廳、報告廳、排演廳、文化宮、青少年宮。
(2)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展覽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館、體育場。
(3)火車站客運樓、汽車站客運樓、機場侯機樓、航運站客運樓。
(4)科學實驗樓、試驗樓、郵電通訊樓、教學樓、學生宿舍和學生公寓。
(5)醫療技術樓、門診樓、住院樓。
(6)商業樓、營業樓、商場、展銷廳、陳列廳、會展中心。
(7)賓館、飯(酒)店、招待所、食堂、浴室。
(8)公園游樂設施。
(9)電視發射塔及其它公共建筑。
(二)民用房屋建筑的附屬設施是指:
房屋建筑物本身以外的,為房屋建筑配套的圍墻、道路、保坎(護坡)、綠化、水池、水塔、給水、排水設施。
(三)民用房屋建筑的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是指:
各類房屋建筑所屬的電力線路、通訊、信號線路,給水管道、燃氣管道,供熱管道、排水管道、通風管道、電梯、消防等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
第十二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各級政府用于工程建設項目的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五條 本規定第 八條至第 十四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由全省作出統一規定,各地各部門不得任意增加或減少。
第三章 招 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七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八條 按照現行投資審批管理規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中凡應報送省發展計劃部門、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州、縣相應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只需要批準項目建議書,下同)的,或者轉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增加有關招標投標方面的內容。
第十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并核準項目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范圍和招標初步方案。
項目審批后,應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并抄送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行政監督網絡備案。
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招標初步方案等做出重大改變的,應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核準項目招標有關內容后,其它任何部門不得就招標的有關內容進行任何形式的審批。
第二十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可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防汛、搶險、救災等應急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符合前款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提出不招標的申請,說明不適宜招標的原因,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核準。
項目核準后,應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并抄送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行政監督網絡備案。
第二節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二十一條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是指本規定第 十二條的規定。
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申請邀請招標的,應按本規定第 二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人和指定媒介應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抄送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行政監督網絡備案。
指定媒介的名單由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其它地區和部門不再指定。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發布。
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標公告。
但應與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標公告內容相同。
第二十四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點、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并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五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向指定媒介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項目批準文件的復印件等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規定第 二十四條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省人民*府批準可以邀請招標,或由省人民*府授權省發展計劃部門批準。
市、州、縣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由市、州、縣人民*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其他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申請邀請招標的,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只有少數幾家具備資質條件的投標單位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機密或專利權保護的;
(三)受自然地域條件限制的;
(四)重要設備的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招標費用與項目價值相比,不值得公開招標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出前,應當向招標項目審批部門和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行政監督網絡備案。
第三節 委托招標和自行招標
第三十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規定第 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條件、有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
招標代理機構的認定從其有關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組建中的項目法人在上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并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專家庫情況;
(五)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招標人報送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并核準后,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其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不得拒絕辦理工程建設的有關手續。
一次核準手續僅適用于一個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審批機關審查招標人報送的書面材料,認定招標人不符合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求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不按本規定履行自行招標核準手續的或者報送的書面材料有遺漏的,項目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其補正;不及時補正的,視同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
招標人履行核準手續中有弄虛作假情況的,視同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
第四節 招標程序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對潛在的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確保招標文件只發送給有足夠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標人,但參與編制資格審查文件或資格審查的當事人不得參與投標。
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二)是否具有本項目招標所需的資質;
(三)企業現狀(人員、設備、財務);
(四)企業現有的施工任務和正在簽訂的合同;
(五)擬投入本工程的設備及其狀況,擬派駐本工程的負責人和主要人員的姓名、職務、職稱、資歷等;
(六)最近三年是否有嚴重違法或違約行為;
(七)以往承擔類似項目的業績情況;
(八)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已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應載明取得批準的文件及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初步方案等內容;
(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三)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如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應注明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和資格;
(五)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六)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
(七)投標報價要求;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十)投標書送達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一)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二)其他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在發售之日五日前報發展計劃部門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文件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規定的,應責令其改正。
招標人應重新修訂其招標文件。
但任何部門不得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批或以其它方式干涉招標人依法自主編制招標文件。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對所編制的招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在招標文件售出后如需補充、澄清或修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補充、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鼓勵充分競爭的前提下,自主確定招標工程的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招標人對標底的確定。
工程的標底,必須控制在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概算投資范圍之內。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章 投 標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的,可與投標文件同時密封送達規定的投標地點,供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參考。
投標人送達投標文件時,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
第四十四條 投標文件應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齊全,字跡清楚。
加蓋投標人單位法人印章或合同專用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印章,貼上密封條后在封口上加蓋印章并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將投標文件送達規定的投標地點。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對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投標文件予以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按本規定重新招標。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
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六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hui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定標和簽訂合同
第四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開標地點。
第五十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五十一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員公證或律師見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等的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五十二條 評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應當保密。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和從評標專家庫選取的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的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的公證評審的;
(四)最近三年內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過程中有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的規定情形。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行使職權時,遇有干預或說情事項,應作記錄,以備查考。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府建立全省統一的《四川省評標專家庫》,授權省發展計劃部門組織實施。
各地、各部門不再建立本地區、本系統的評標專家庫。
評標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具有優秀的學術素質并在其專業上有專家的聲譽;
(三)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類似的實踐經驗;
(四)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評標專家的確定采取隨機抽取和直接確定兩種方式。
一般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對于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別要求的特殊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不一致或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在對投標進行審查的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有權改正任何明顯的文字和數字計算上的錯誤。
投標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結果的,屬于細微偏差。
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效力,但投標人應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評標委員會可以對某些細微偏差直接進行調整,經投標人確認后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一)所有投標均為非實質性響應標;
(二)所有投標人不合格;
(三)明顯缺乏競爭;
(四)假冒或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及以行hui等手段謀取中標的;
(五)其他情況。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第五十八條 投標人的報價低于行業平均成本、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標底的,評標委員會應要求其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標人能夠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的,應作為有效投標,否則視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五十九條 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屬于重大偏差,應作廢標處理。
下列情況屬于重大偏差:
(一)沒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標保證或者所提供的投標保證有瑕疵;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由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三)投標文件記載的完成招標項目的期限超過了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四)投標文件記載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五)投標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六)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質量保函;
(七)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的要求;
(八)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應當保密,并在評標時作為參考。
第六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采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進行評審。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其他的招標項目,一般應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
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應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采取綜合評估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價格和非價格因素進行仔細評審,并以折算為貨幣或打分的方式予以量化。
各評審因素的權重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
書面的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評標因素一覽表;
(六)經評審的價格或評分比較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名;
(八)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合同之前要處理的事宜;
(九)澄清紀要。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不同意評標結論和建議的評標委員可以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連同評標報告一并提交招標人。
國家出資項目的評標報告應同時報送發展計劃部門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行政監督部門認為評標報告有違反本規定或招標投標法律規定的,應該在收到評標報告七日之內提出異議,逾期視為無異議。
行政主管部門與招標人意見不一致的,由同級發展計劃部門仲裁。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本項所指的成本是指投標企業的個別成本。
第六十四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前款所稱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參與評標的監督工作或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六十六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發展計劃部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行政監督網絡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二)實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
(三) 招標文件;
(四)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 中標結果。
第六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招標人應向未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結果通知書,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行政監督
第七十條 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分別由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一)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招標投標法》的配套法規、綜合性政策;確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項目,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經省人民*府授權,負責《四川省評標專家庫》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二)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十一條 省發展計劃部門負責組織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和省出資、融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接受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和檢查。
對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可會同發展計劃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各級發展計劃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主管部門應設立舉報電話,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舉報和投訴。
第七十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市、州、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分級管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發生爭議的,由同級人民*府裁決。
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有權監督下級主管部門監督的工程建設項目。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招標項目審批部門。
第七十四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項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按規定聘請律師就招標投標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詢,審查、修改、制作相關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標文件最終文本出具法律咨詢意見書。
第七十七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貸款方和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有特殊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 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四川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詳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詳細解釋: 1. 采購人范圍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采購人”本質上應當為招標人,因為具備不招標的條件,才將其稱為“采購人”,其外延內涵應當與招標人一致。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條例中采購人的種類也應當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包括自然人。 法人包括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企業法人。其中,企業法人包括公司、非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這其中,公司從組織形式方面可以劃分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從所有制角度 又可以劃分為中外合資企業、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含國有獨 資公司)和集體所有制企業。 其他組織包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經工商登記的分支機構(包括辦事處、分公司)、個體工商戶等。 2. “自行”的認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中的“自行”是判斷是否滿足不招標條件的關鍵。所謂的“自行”是指可以獨立自主,依靠自身能力實現項目意圖和目的。需要說明的是,采購人的“自行”能力僅限于采購人本身,采購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資股東以及具有管理或利害關系的 其他單位具備“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能力的,不代表采購人“自行”具備這些能力。 3. “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認定 此處的“建設、生產或者提供”是跟工程、設備材料和服務相對應的,“建設”是指能夠完成工程項目,“生產”是指可以加工、制造設備材料, “提供”是指可以提供勘察、設計和監理服務。在認定“建設、生產或者提供”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根據有關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供應商或者承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業績等資格條件的,采購人自行承擔時,也應當具備; (2)按照有關規定必須分別由不同主體承擔的項目,采購人即使滿足自行承擔的條件,也不能同時承擔; (3)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項目,不限于特定的資金來源,也不限于自己使用,包括采購人經營或出售的項目。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0條?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招標法關于招標門檻設定的規定?
不合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應當立刻提出質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