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和不當得利區別(侵權與不當得利的區別)
簡述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之債的區別
第一,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返還不當得利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一方取得利益,他方遭受損失,一方取得利益與他方遭受損失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一方取得利益無合法根據。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具有損害事實,存在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第二,責任形式不同。返還不當得利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返還財產,而侵權責任的形式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
第三,舉證責任不同。在追究侵權責任中,一方當事人必須證明他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但無須證明他方獲利;而在返還不當得利責任中,一方當事人無須證明他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但須證明他方當事人已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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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的區別是什么?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不當得利的具體特征根據有三:
①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2、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侵權的特征如下:
1)單方實施
侵權行為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 此,侵權行為屬于事實行為。
2)民事違法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里所謂的法定義務?!睹穹ㄍ▌t》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于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一般義務。這種一般義務是侵權行為所依據的法定義務的主要來源。另外,債權也可以成為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對象,但在構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門檻。
其次,這里的法定義務還包括法律賦予某些特定主體的特別義務,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麑W?;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據此,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教育機構對在該機構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教育、管理義務。再例如,勞動法規定的有關勞動安全保護義務。如果違反這些法定義務,義務人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再次,這里的法定義務也包括侵權法所設定的某些具體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例如《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繕時,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裝地下設施等,這種設定明顯標志的就是一種強制性的作為義務。如果行為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就違反了作為義務,對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當曾但侵權責任。[1]
3)加害他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 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于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范圍。
4)應擔責任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不當得利和侵權的區別
不當得利 和侵權的區別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個:1.一方獲得利益;2.他方受有損失;3.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簡而言之,就是行為人無緣無故取得了本屬于別人的利益。比方說,去買菜,商家多找了兩塊錢。 侵權行為 則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的行為。 通俗的講,二者的區別在于,不當得利的行為人未有主動攝取利益的故意(不存在主動損人的行為),但是獲得了不屬于自己的利益;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一般大多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其本人則未必從侵權行為中獲益。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的區別是什么?“損人利己”是不當得利嗎?為什么?
一、區別
1、造成原因不同
不當得利事實的出現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
而侵權行為法律事實的出現則是侵權人的過錯造成的。
2、針對性不同
不當得利只針對財產性利益;
侵權行為則包括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侵權之債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3、處理方式不同
對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是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不當得利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平,因為任何人都沒有理由保有無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對侵權的處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目的是補償受害人因被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使權利回復到未受侵害的圓滿狀態。
二、“損人利己”應當是侵權行為,而不是不當得利。
因為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擴展資料:
不當得利具體特征根據有三: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侵權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侵權行為嗎
不當得利屬于侵權行為。
【法律分析】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侵權、不當得利都是債的發生方式,也就是說,都可以形成一個新的債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1.一方獲得利益2.他方受有損失3.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侵害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有的學說認為還要包括手段的不法性,侵權人不一定因此而受有利益。不當得利事實的出現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侵權行為法律事實的出現則是侵權人的過錯造成的。不當得利只針對財產性利益侵權行為則包括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侵權之債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是返還不當得利。對侵權的處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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