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是什么意思(商標侵權是怎么回事)
商標侵權是什么意思
商標侵權是: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銷售已侵犯商標權商品的;偽造他人注冊商標的;銷售偽造他人注冊商標商品的;擅自更換其注冊商標投入市場的;損害他人商標權的;幫助他人侵犯商標權的。
什么是侵害商標權糾紛
侵害商標權糾紛是指因侵害商標專用權而產(chǎn)生的糾紛
法律分析
商標權,又稱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其擁有的注冊商標或者非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或者說排他的獨占權。商標權的內(nèi)容有商標使用權、禁用權、續(xù)展權、轉讓權、許可使用權等。 在國際上,商標權的獲得通常根據(jù)兩條原則:一是使用在先原則,即商標權屬于最先使用此商標的人;二是注冊在先原則,即商標權屬于最先申請注冊并已注冊的人。我國現(xiàn)行法律采取注冊在先原則,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和保護未注冊商標,如未注冊的馳名商標。 商標作為一種最普遍、最常見、最顯著、最重要的商業(yè)標識,是商品質(zhì)量和企業(yè)信譽的標志。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一般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tài)為準。如果申請時不屬于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訴爭商標已經(jīng)成為通用名稱的,仍應認定其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雖在申請時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已經(jīng)不是通用名稱的,則不妨礙其取得注冊。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如何認定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未經(jīng)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從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來看,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損害后果或即將發(fā)生損害后果,即侵權行為給商標權人已經(jīng)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表現(xiàn)為產(chǎn)品銷量下降,利益的減少或者商標信譽降低等。
二是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未經(jīng)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jù)而客觀上行使商標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三是損害后果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后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觀上的狀態(tài),包括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非法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反向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在認定是否侵權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而對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認定是否侵權時不以行為人主觀上過錯為要件。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具體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是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
二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
三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四是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五是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侵權的認定;
對“近似商標”的認定通常應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兩個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相類似;二是兩個商標的標識的主體部分是否相近似。具體認定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作為評判的主觀標準,并采用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實踐中多以商標的音、形、義三個要素考察。即讀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直觀上的誤認;意思是否相同等來判斷。如果有一個以上的因素相同,并且可能造成混淆,基本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如本案所涉及的“酷孩”與“酷兒”,如果對二者進行綜合判斷,我個人認為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
所謂“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著特定聯(lián)系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方式、對象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服務。我國對此采用《尼斯協(xié)定》并同時考慮商品或服務的用途、用戶、功能、銷售渠道、銷售習慣等綜合判斷。如本案所涉及的“酷孩”與“酷兒”,二者均屬于無酒精飲料類商品的商標,且商品的用途、用戶、功能、銷售渠道、銷售習慣等亦有類似之處。
所謂“其他損害行為”,依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包括:一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等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二是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三是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四是復制、模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五是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什么是商標侵權,發(fā)生商標侵權后如何處理
您好!
商標侵權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shù)呢熑?。情?jié)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商標法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種:
(1)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里所稱的同一種商品是指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類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等方面,易使消費者難于辨別其來源而產(chǎn)生誤認、誤購現(xiàn)象的商品;相同商標是指在視覺上無差別或差別甚為細微的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對商標進行整體比較,不易辨別,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同的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是指作為商品的銷售者不應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如果銷售就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但是要使每一個經(jīng)銷商品的人,弄清數(shù)以千計、數(shù)以萬計的商品的使用商標的狀況,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慮實際情況,正確地理解和運用這項法律規(guī)定。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里應當強調(diào)的是,商標作為區(qū)別商品來源的標志,它的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商標是通過商標標識發(fā)揮識別商品的作用。商標標識包括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簽、封簽、說明書、合格證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標標識是體現(xiàn)商標專用權的一種載體,所以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商標標識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
(4)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項侵權行為的產(chǎn)生是由于在經(jīng)營行為中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同意而更換商標,所謂經(jīng)營行為是將商品更換了商標后再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也屬于是商標侵權行為。這一項是概括上述四項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從這一項規(guī)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給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可以說,是否造成損害是是否侵權的重要標志。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財產(chǎn)權,得到法律的保護;注冊商標的合法權益也是商標管理秩序所依法維護的。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置,在商標法中做出了規(guī)定,有以下幾層意思:
一是,有商標法所列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
二是,對于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定程序進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在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
四是,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五是,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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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樣的情況叫做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shù)呢熑?。情?jié)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一個被告自己單獨實施侵權行為,并且原告僅就被告的侵權行為起訴,原告只能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法院起訴,而且其他法院無管轄權,判決侵權賠償時,原告只能就被告的侵權行為提出訴訟請求,被告也只就自己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原告就幾個彼此有關聯(lián)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而幾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又看不出存在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或者共同過錯,則情況變得復雜起來。如果被告1專門印制各種商標標識并出售,被告2購買侵權商標標識并制造侵權產(chǎn)品出售,被告3購買被告2生產(chǎn)的侵權產(chǎn)品并批發(fā)給其他零售商,在批發(fā)之前又委托被告4倉儲和被告5運輸。如果上述五個被告分別在五個不同的地域,五個不同地域又分別屬于不同的法院管轄,那么原告可以在任何一個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同時起訴五個被告,當然也可以選擇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其中的一個被告。對所起訴被告的選擇權應當由原告行使。共同責任一定是共同訴訟,但是共同訴訟不一定是共同責任。在非共同責任的情況下原告起訴若干有關聯(lián)又屬于分別侵權的被告參加共同訴訟,法院出于方便權利人和盡可能降低權利人的訴訟成本的原則下,可以將若干被告列明為共同訴訟的被告,但是在認定侵權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被告因為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或者被告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分別各自獨立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在被告相互之間沒有意思聯(lián)絡的情況下,被告之間不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在判決賠償時,應當就每一個被告的各自行為判決他們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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