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和意外事件區別(侵權 意外事件)
民法典意外事件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意外事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意外事件說明行為人主觀上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過錯。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方面的問題(數人侵權與免責事由)
1、兩者的區別還是很明顯的,從法條的表述上就能看出兩者的區別: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行為人的行為都侵害了受害人的權益。11條及12條的情形,臺灣實務上直接稱為共同侵權行為(參見 王澤鑒《侵權行為》,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9年版)。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可見,能夠確定侵權人的,就是一般侵權行為(行為人為1人)或者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的行為人不能判明,而11條的行為人能判明,其行為人都實施了侵權行為。
二者構不成競合。如果能判明行為人,就不需適用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則。
2、意外事件作為免責事由,本人在《侵權責任法》中未看到。關于意外事件,張新寶教授在《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中是這樣表述的:意外事件作為一種抗辯事由,得到了我國民法學和司法實踐的普遍承認。有人認為意外事件可以作為侵權法上的免責事由,但要區分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在嚴格責任中,一般不能作為免責事由。......筆者認為,意外事件不能構成一種抗辯事由。
意外事件侵權
意外事件如果是不可抗力等不可避免的事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一般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民法典意外事件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意外事件不要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為行為人在意外事件中不存主觀過錯,所以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什么是民法上的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是通常情況下無法預見和避免的小概率事件。意外事件,強調的是不可預見性,應區別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強調“三不”原則,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是一組同一邏輯位階的概念,主要用來判斷一個事件的定性,是屬于意外事件還是不可抗力。
法律分析
意外事件與公平責任的區別與聯系:一是意外事件是一種事實評價,評價這個事件定性是意外事件還是不可抗力,在這個層級討論。而公平責任則是一種損失分擔規則,是因為出現了一個造成了損害結果的事件,我們才可能去評價應該由誰承擔責任的問題。二是意外事件可能會引起適用公平責任,適用公平責任不一定就說明是意外事件。三是意外事件不一定非要擔責。在適用無過錯責任事件中,意外事件不是免責事由;在適用過錯責任中,意外事件可能會免責,也可能會適用公平原則。在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事件中,意外事件不是免責事由。理由如下:我們知道適用無過錯責任必須是法定的,不能意定,無過錯歸責原則的特點就是無論事件的發生侵權人是否有過錯,你都承擔責任,如動物侵權案件,你只要是動物的管理者,動物致他人受傷,那么作為動物管理者或所有人就承擔責任,無需不討論所有人或管理者是否存在過錯。而意外事件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而無過錯責任本身又無需討論過錯,所以在無過錯歸責原則中,意外事件并不是免責事由。二是在適用過錯歸責原則事件中,意外事件可以是免責事由,但是卻可能會引起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此時的公平原則就是過錯原則的補充。如果想要有更深入的理解可以看一下最高法公報案例2016年第11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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