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章程范本(合伙企業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范本
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法規文書,是一種根本性的 規章制度 。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對你有用!
公司章程范本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 其它 )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2.……………………………………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 證明書 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 報告 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 。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
2 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 書面 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 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 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
10 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 、 、 、
第三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 3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 3、4、5、6、7、9 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 3 人,每屆任期 3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 2 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1 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 3 ,其中: 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 30 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 10 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 10 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 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 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 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 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 保險 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 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說明書 ;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 30 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 年 月 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什么是章程
1、章程的特點
1)穩定性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如須更動或修訂,應履行特定的程序與手續(經組織全體成員或其代表審議通過);有關單位開展業務工作的章程,是基本的辦事準則,也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輕易變動。
2)約束性章程作用于組織內部,依靠全體成員共同實施,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
2、章程的種類
1)組織章程由各類社會組織制定,用以對本組織的性質、宗旨、任務、機構、人員構成、內部關系、職責范圍、權利義務、活動規則、紀律 措施 等做出明確規定,如《中國共產黨章程》、《XX公司章程》、《XX基金會章程》等。
2)業務工作章程主要由有關企事業單位制定,闡明其業務性質、運作方式、基本要求、行為規范等,如《XX學院辦學章程》、《招生簡章》、《招工簡章》等。
3、章程的寫法
(一)標題。
組織章程的標題,一般由組織或社團名稱加文種構成。標題下面,寫明什么時間由什么會議通過,加上括號。有關組織的代表大會通過了,就算正式章程。如果是尚未經代表大會通過的,在標題末尾加上“草案”字樣。
(二)正文。
章程正文,包括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
總則又稱總綱,從總體說明組織的性質、宗旨、任務和作風等。
分則規定:(1)成員,講成員條件、權利、義務和紀律;
(2)組織,講全國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專業小組、名譽職務;
(3)經費,講經費來源和使用管理等。
附則,附帶說明制定權,修改權和解釋權等。
寫作要求
(一)內容完備。
章程的內容要包括社團名稱、宗旨、任務、組織機構、會員資格、入會手續、會員權利義務、領導者的產生和任期、會費的繳納和經費的管理使用等。必要的項目要完備,既突出特點又照顧全面。
(二)結構嚴謹。
全文由總到分,要有合理的順序。分的部分,一般是先講成員,后講組織;先講全國組織,次講地方組織,后講基層組織;先講對內,后講對外。要一環扣著一環,體現嚴密的邏輯性,使章程成為一個有機的統一體。
章程的條款,要完整和單一。一條表示一個意思,不要把一個完整的意思拆成幾條,弄得零零碎碎;也不要把幾個意思合在一條之中,交叉雜亂。這樣,才便于稱說,便于執行,便于引用。
(三)明確簡潔。
章程特別強調明確簡潔。要盡力反復提煉,用很少的話就把意思明確地表達出來。
章程用斷裂行文法,用條文表達,句與句、段與段之間有一定的跳躍性,一般不要用“因為……所以……”,“雖然……但是……”等關聯詞語。
章程的語言多用詞語的直接意義,不用比喻、比擬、夸張和婉曲等修辭手法。這樣,語義毫不含糊,沒有歧義,讓人一看就明白。
公司章程的功能
公司章程對內部事務的安排主要通過權利的分配來進行,因此可以將公司章程的這個功能稱為權利分配功能。而最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結構就是使財富創造一直處于最大化,同時又不會給第三方或社會整體帶來不合理的成本。為了防止給第三方或社會整體帶來不合理的成本之外部性,公司章程的第二個功能就是提供外部世界需要知道的信息,即公示功能。
一、權利分配功能
公司的傳統契約理論已經揭示了公司制度之中,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與管理者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圍繞契約性質的公司章程產生的關系。在公司制度之中,公司、股東、管理者是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他們建立關系的紐帶在于公司章程。從本質上講,公司法是有關權利交易的法律。公司之上的這種權利配置關系,是建立在契約基礎之上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該契約主張自己的權利。作為公司最基礎的契約,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條件和基礎。公司章程對公司參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最基本的安排,對公司權力在公司參與者之間的分配作出最合理的規范。因此,權利分配是公司章程最基本的功能。
二、公示功能
所謂公示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法人組織與活動的基本規則的載體和表現形式,具有揭示公司基本情況的法律功能。公司章程雖然是公司內部的契約,但卻是公開的,經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登記,就成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公司向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明示自己的組織、內部關系和經營活動的基本規則,使外界了解公司的基本情況,以便開展業務活動。
我國《公司法》規定章程必須對外公開,特別是向社會公眾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披露要求更高,對章程的公開形式、置備地點均作嚴格要求。通過公示功能,潛在的投資者和交易相對人可以了解公司的組織狀況、經營情況特別是公司的資信能力,可以據此決定是否與公司進行交易,最大程度地減輕交易風險,維護交易安全。
文化傳播公司章程范本有哪些(2)
文化傳播公司章程范本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及其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宗旨:公司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為目的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條 本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青島橋藝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青島即墨市黃河二路171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期限
第六條 經營范圍:音樂、曲藝演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有效期至2013年3月15日);慶典禮儀服務,企業演員形象策劃。(以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三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五章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法人姓名(名稱):衣思帥
股東姓名 :衣思帥
第十條 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一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并行使 委托書 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和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六)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七)修改公司的章程;
(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名,也可以設副經理。經理、副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 監事每年度至少向股東會提交一次監事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股權;
(六)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二十五條 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由股東會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一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 勞動合同 ,參加社會 保險 ,加強勞動保護,實現 安全生產 。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 教育 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 規章制度 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八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九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行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經審計后15日內送交各股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四十五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 通知書 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六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四十七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九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 公司注銷 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本章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四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章程中的用語含義同《公司法》附則解釋。
第六十三條 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六十四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五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20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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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是什么樣子的
在新 公司法 當中專門針對公司的 公司章程 的規定是非常的詳細的,可以說貫穿于新公司法的整個司法體系當中,充分體現了標準的公司章程對于任何一家公司的重要程度的。所以,需要有公司章程就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可能有些人剛開始創辦公司的時候還需要有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來作為參考的。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是什么樣子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由__________二人共同出資組建。 第四條,公司依法在納雍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公司為 有限責任公司 ,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宗旨:發展地方經濟。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實際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 為人民幣_____萬元。 第十條,公司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姓名、認繳資本實繳資本、所占比例、時間(萬元) (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應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公司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一) 必須經所有股東同意; (二)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四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 公司債務 ;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批準股東會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成、解散和 清算 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股東雙方協商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股東會,是公司經營機構。執行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監事一人,執行董事長擔任公司經理或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有關決議; (三)制定關于執行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公司工作人員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由________擔任,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議對所議事項的決定須經過全體股東同意方可作出。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或 代理 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第二十七條,公司監事由_______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或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有權檢查公司財務; (一)對公司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股東、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二)當經理、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予以糾正; (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 訴訟 ; 第二十八條 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議。 (一)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三)監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______擔任, 任期為三年。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或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執行董事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執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執行董事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每季向股東各方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三十四條,公司法定 公積金 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五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 債權、 債務 進行全面清算,編制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確認。 第三十九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 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 注銷登記 ,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在 公司注冊 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事項須全體股東表決同意通過。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其實我國新公司法中只是明確了公司章程里面應該包括的幾大項目,但實際上,任何一家的公司章程里面的細節上的約定肯定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像是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東會,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創辦的一些基本狀況等,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狀況來擬定。
注冊公司的公司章程范本
注冊公司 時候有一樣的東西是不可少的,那就是公司的章程,注冊公司的章程怎么寫?公司章程有什么格式?我整理了注冊公司章程范本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注冊公司章程范本1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
(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占 %。
(二)×××××××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占 %。
(三)×××××××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占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 報告 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 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 委托書 委托他人參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于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 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金華市 簽訂。
×××××××(蓋章) 代表簽字
×××××××(蓋章) 代表簽字
×××××××(蓋章)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注冊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名稱為:_________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為: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大樓_________層_________房號。
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以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_。公司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國內及境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機構。在境外的投資活動及在境內設立投資額在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子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同意。此外的投資活動由董事會決定。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_________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股東名稱 住所身份證或執照號碼
第七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依本章程規定領取紅利;
(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
(四)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決權;
(五)公司清盤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六)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九條 股東權利受到公司侵犯,股東可通過董事會書面請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權活動,并補償由被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如公司經法院或、公司登記機關證實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內終止侵權活動,被侵權的股東可根據自已的意愿退股,其所擁有的股份由 其它 股東協議攤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東認購。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所占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形式
第十一條 各股東所認繳出資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司設立前足額投入。以現金出資的,存入公司臨時帳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應在公司設立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非貨幣出資的作價,由全體股東商議決定。如意見不能統一,由評估機構評定。
第十三條 股本轉讓,要用書面形式向股東大會申請,經股東大會同意后,由經理指定專人把公司有關帳目結算清楚,方可辦理股本轉讓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經過全體股東認可,不認可的,由不認可的股東作為股本轉讓的受讓人。
第十五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投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組織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須經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準股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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