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例商標(商標侵權的案例)
商標法侵權案例
商標法以下規定,供您參考: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個人認為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依據是B市針織廠違反了第五十二條第(一)的規定,但是好像題干中沒有出現A市針織廠的請求。如果是按照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好像不能并處罰款。
比較知名的商標侵權的案例有哪些
時間:2010年—2012年
案情:從名不見經傳,到現在的涼茶第一罐,“王老吉”創造了一個商業奇跡。但是,這奇跡中間卻夾雜著兩家公司的恩怨。從2010年開始,廣藥集團與加多寶之間就展開了“王老吉”的商標之爭。
結果:北京一中院就鴻道有限公司(加多寶)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作出裁定,駁回鴻道集團提出的撤銷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仲裁裁決的申請。該裁定為終審裁定,暫時為廣藥集團和加多寶的“王老吉”商標爭奪案畫上了句號。
時間:2012年—2015年
案情:喬丹和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同年10月,飛人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2015年初喬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關于“QIAODAN”、“僑丹”、“喬丹王”在內的多個爭議商標。
結果: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起訴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耗時三年,迎來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了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保持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
時間: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買下了一個注冊于 1996 年、名為“百倫”的商標,隨后又注冊了包括“新百倫”在內的一系列聯合商標,并在 2008 年拿到“新百倫”商標的批準。而早年曾以“紐巴倫”為名在國內進行宣傳的New Balance,因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為新百倫,便開始使用“新百倫”作為中文名,于是擁有中文商標的企業向廣州中院提起侵權訴訟。
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
侵權商標案有哪些
商標侵權案件的類型主要分成不經別人的同意就在相似的產品上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銷售的商品涉嫌侵犯商標權,偽造商標標識,還有就是其他損害別人商標權的行為。關于商標侵權案件的類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當中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有哪些典型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件?
這個可以參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假冒注冊商標罪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應具備以下條件:一.行為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注冊商標所有人”,即商標注冊人。在我國,凡依法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經商標局核準的,該商標注冊申請人即成為注冊商標所有人。本條規定的“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是指行為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時,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如果行為人已得到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不能認為構成犯罪。二.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人在客觀上要實施了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即商標相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為同一種類。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如果行為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均屬商標侵權行為,不構成本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2、單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5、造成惡劣影響的。刑事責任確有追訴期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民事責任追訴期:2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侵權之日起計算依據: 《商標法》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第三十九條 有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鋟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有關商標侵權糾紛的案例分析
我們已經聯系過,這是第一個答案:
關于一審法院訴訟程序問題
1、一審法院按漢都公司提供的 TCL 集團公司地址,向 TCL 集團公司快遞送達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等,雖然郵寄地址為廣東省惠州市鵝嶺南路 6 號 TCL 工業大廈九層,是 TCL 集團公司的下屬二級企業法人銷售公司的地址,但兩公司在同一大樓辦公,只是樓層不同,而收信人為 TCL 集團公司的信件也并沒有因不能送達而被退回。
2、在原審法院審結前, TCL 集團公司在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由此可以推定, TCL 集團公司已收到了一審法院寄送的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但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一審法院缺席審理并不違法。上訴人 TCL 集團公司關于一審法院訴訟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由實際案例看商標侵權糾紛該如何處理
新《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侵權糾紛自行協商解決的程序,其目的:
一是鑒于有些侵權行為僅僅侵犯了注冊人的利益,并未給他人帶來損害,注冊人自行協商,可化解因此產生的爭議。
二是可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
三是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有效地利用好現有的執法資源。但應當注意,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未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為主業且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其侵權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后果不嚴重,可以免予行政處罰,即行政責任可予以免除。
第三,對侵權行為的查處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協商解決即意味著權利人自己已經認為未對本權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從而放棄了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
在執法實踐中可按如下原則掌握:
1、除商標注冊人投訴的案件外,一般情況下,工商機關查辦的商標侵權案件,不主動要求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主動要求協商,可給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協商,到期未提供已經協商解決的證據,則宜按照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處理。
2、工商機關接受商標權利人投訴的案件,應當視為權利人已經放棄協商或者已經協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門不再主動進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解工作。
3、就商標糾紛已經立案的工商機關,應涉案當事人請求,在未就該案件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之前,涉案當事人又經協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工商機關可以應其書面請求做出撤案(銷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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