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侵權的案例分析(侵權行為的案例分析)
侵權法案例分析
適用
高空墜物傷人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屬過錯推定責任。而對于高空墜物案件則是采用舉證倒置原則
該烏龜飼養(yǎng)人承擔對該男子的賠償責任。此處烏龜僅以高空墜物算,不以寵物傷人計。因為很顯然,烏龜自己是不會飛的。
讓所有業(yè)主都賠必然會有爭議,誰也不愿意出這冤枉錢。之前已經有好多此類案例,建議你參考一下。

侵權的案例分析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住宅公司就農墾大廈的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建筑面積暫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細節(jié)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guī)定,第二期工程則視情況另簽協(xié)議。1996年7月,農墾大廈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xù)修建。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房屋狀況”載明了“商場、辦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后,農墾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為由占用了部分樓層拒絕撤出。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現(xiàn)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終審判決住宅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農墾大廈第二、三層房屋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后,住宅公司于同年9月20日撤出所占房屋。2005年11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占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構成侵權、未經綜合驗收(主要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農墾公司沒有損失等理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請求。
分析
第一,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對私權行使的適度干預。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fā)生并不多。有觀點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事法律調整,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違公法,應由執(zhí)行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不能因其有違行政法規(guī)而使其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所有權權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后果,侵犯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后果相適應。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起的爭議在于,在本案判決之前,住宅公司占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認定為侵權,而此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損失的訴求未獲支持,這與前案的認定是否存在矛盾?對此,判決指出,關于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中關于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并無矛盾。
相關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侵權責任法 案例分析
1、張某家在一小區(qū)的一樓,家門前有一100多平方米的私家花園。一天,鄰居4歲的小華在沒有監(jiān)護人照看的情況下,到張某家玩耍。期間張某家養(yǎng)的狗將正在玩耍的小華咬傷。究竟誰應承擔小華因被狗咬傷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呢?
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動物侵權屬于特殊的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都可以成為責任主體。對于一般的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在特別規(guī)定的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中,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以及禁止飼養(yǎng)的烈性犬等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以及遺棄動物或者逃逸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實行更為嚴格的責任,不得免除或減輕責任。
本案中,張某作為狗的飼養(yǎng)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對小華應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因小華并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狗咬,所以小華在本案中沒有責任,小華的父母也因此不承擔責任。
2、某日,陳某經過一幢七層高的住宅樓,突然被不知從哪一層樓扔出的酒瓶擊中頭部,造成頭部流血受傷。但陳某始終不知道具體是哪一住戶扔出的酒瓶砸傷了自己,于是將整幢樓的住戶都告上法庭,要求6個住戶(除一樓以外)共同賠償自己由此支付的醫(yī)療費等。陳某有依據嗎?
分析:陳某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從建
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是基于公平考慮,而不是基于過錯責任原則確定,適用的是補償責任。
這樣的案例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無法確定具體加害人的,由被侵權人證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傷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要對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補償。如果有證據能夠確定具體的加害人,則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無需再舉證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各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份分別對被侵權人進行補
償。被侵權人不能要求某一個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其全部的損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應承擔的份額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償。但是,建筑使用人支付補償款后,如果發(fā)現(xiàn)了真正加害人的,
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進行追償。《侵權責任法》的上述規(guī)定,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預防損害,制止人們高空拋物。
3、吳某攜帶現(xiàn)金到銀行辦理匯款手續(xù),當他在營業(yè)廳的寫字臺填寫匯款單時,一男子在其身后窺視。吳某填單完畢,即到三號柜臺辦理匯款手續(xù)。由于銀行營業(yè)廳的柜臺前設置了“一米線”,但窺視吳某的人卻進入“一米線”內并站在吳某身側,此行為并沒有引起銀行
值班保安人員的注意和制止。就在吳某將錢交給柜臺內的工作人員時,此人從吳某左側手
搶奪錢袋,吳某緊抓錢袋反抗,搶錢人向吳某腹部連刺幾刀后逃離現(xiàn)場。吳某因此受傷,
攜帶的現(xiàn)金也沒有了,他可以向銀行要求賠償嗎?
分析:
吳某可以向銀行要求賠償。商業(yè)銀行的營業(yè)廳,是商業(yè)銀行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主要場所,商業(yè)銀行應當根據其從事經營活動的規(guī)模,依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在營業(yè)廳內預先安裝必需的安全防范設施,安排保安人員,預防和盡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發(fā)生,為客戶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提供保障,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在本案中,當搶
錢人越過“一米線”時,值班保安人員并沒有注意,更沒有予以制止,因此對于吳某的損失
具有一定的過錯,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商業(yè)銀行屬于封閉性的經營場所,商業(yè)銀行對于前來辦理業(yè)務的客戶負有安全保障義
務,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客戶損害的情形下,如果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侵權案例分析
林立公司侵權
專利法 第六條 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為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單位與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另有協(xié)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據以上規(guī)定 史密斯只是幫助做此項實驗 雖然沒有申請專利 但該實驗的科學數據及軟件的開發(fā)均是采用的布萊恩博士的設計理念 因此該成果應該屬于布萊恩博士的智慧成果 應該依照專利法予以保護 他是實際的所有者 史密斯的及林立公司行為構成侵權 侵犯了的是布萊恩的權利
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1、過錯推定原則,民通126條: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存在侵權行為、有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聯(lián)系、主觀過錯
3、飯店負主要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莫小明是在接受飯店的服務過程中,由于飯店存在安全隱患造成的損害,所以飯店應當賠償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車店里購買了一輛摩托車,該車的生產商為某摩托車公司。兩個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駕駛時突然發(fā)生翻車事故,受傷嚴重,經治療花去醫(yī)療費3萬多元。后經鑒定,事故原因為石某所駕駛的摩托車車輪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經濟損失應該由誰負責呢?
分析:《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三條又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此產品責任糾紛屬于特殊的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產品具有缺陷,即可構成侵權責任,受害人是不必證明產品制造者或者銷售者的過錯,這種責任方式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利。受害人可以起訴制造者,也可以起訴銷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車車輪材料不正常疏松應為產品缺陷,因此本案屬于產品責任糾紛,無須石某證明王某和摩托車公司有過錯,只需證明有購買摩托車的事實、損害結果和產品質量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即可。因生產者和銷售者沒有法定免責的情形,因此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產品缺陷是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如果產品缺陷是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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