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生效時間)
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法規定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一共95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8月2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這是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侵權責任編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益做法,對侵權責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實踐中,該規定因裁判標準不明導致適用范圍過寬,社會效果不是很好。為進一步明確該規則的適用范圍,統一裁判尺度,草案將侵權責任法規定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
草案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增加規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比如,有人故意將他人唯一的結婚照撕毀,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這種情況就可以考慮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擴展資料]
據了解,實踐中,無償搭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爭議較大,為了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草案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
為落實“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的要求,和“要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的決策部署,草案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損害生態環境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草案還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什么是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侵權責任法是調整侵權責任關系的法律。這里的侵權,主要還是指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一般來說,這些侵權行為責任都是在當事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發生的責任。如果有合同,可以按合同來處理;沒有合同,就都按侵權來處理。所以也有人把這些責任稱為“合同外的責任”。
實際上,關于侵權法的概念國內外始終缺少統一的見解。在我國民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有關侵權行為的定義和種類,對侵權行為如何制裁,對侵權損害后如何補救的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二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關于侵權行為和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三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調整有關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行為而產生的相關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們認為,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不同的侵權行為應當如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
從調整對象來看,侵權法主要調整因侵權行為而引起的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民事責任關系。所謂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民法上的后果。由于侵權責任法主要規范的是侵權行為及其責任,因此,其內容包括一般侵權行為的概念、歸責原則、責任構成、責任主體、責任方式、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損害賠償、特殊侵權行為等問題。
侵權責任法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權責任法是一部相對獨立的民事法律規范。一方面,侵權責任法屬于我國民法的一個部分,其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或人身關系。民法的基本原則以及諸多一般性規定,均適用于調整侵權責任關系。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是作為民法體系中的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其所調整的對象不同于物權關系、合同關系或知識產權關系,其有獨特的邏輯體系和完整結構。侵權責任法的條文雖然不多,但邏輯嚴謹,內容完備,包括了侵權行為的一般概念、種類、歸責原則、責任承擔、責任方式、責任免除和減輕等所有的內容,體系非常完整。
2.侵權責任法調整的內容極具復雜性。侵權責任法涉及范圍很廣,不僅發生在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領域,也廣泛發生在競爭關系、勞動關系、環境保護關系、醫療關系、生產消費關系等領域。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現象也在不斷發展,有關產品責任、醫療事故、交通事故、高度危險責任等方面的理論和實踐也不斷豐富。正是由于其調整的內容很復雜,其對社會生活的作用日益顯現。
3.侵權責任法具有強制性。由于侵權責任是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因此,侵權責任法具有強制性的特點。這種強制性具體表現在: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或者不承擔責任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的一些規定不允許由侵權行為人選擇和排除適用;也不允許行為人隨意將其責任轉讓給他人承擔;對故意侵害他人權益導致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權責任也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免責條款自行加以排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侵權責任法》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法主要包含了對民事權益的保護,這些民事權益主要有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侵權責任法已失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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